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熊勇
“我不知道用电捕鱼是违法的,还差点要坐牢,以后我再也不干了。”近日,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的卢某某和刘某某在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的不起诉公开宣告会上后悔不已。
今年5月,卢某某在思蒙镇张场村河道采用电鱼方式捕捞乌鱼、泥鳅。6月,刘某某在思蒙镇镇南村河道采用电鱼方式捕捞鲫鱼、黄鳝。上述水域为天然水域,属禁捕区域。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二人非法捕捞渔获物少,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依法缴纳生态资源修复费用4327.4元,依法可以作不起诉决定。
这两件电鱼案都发生在思蒙河流域,且今年以来该段还发生了另外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东坡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贺志勇意识到:“案件虽小,但若不引起重视,电鱼事件还会发生。为了让思蒙河上再无‘电鱼人’,有必要把这个案子办到村上去,让更多群众受到教育。”
宣告会上,犯罪嫌疑人现身说法,检察官展开了一堂生动的现场普法课,为镇村干部、村民等30余人介绍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罪标准,阐释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