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俐辉 黄杉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
陈某还款后,从王某处收回了借条“原件”,不料没多久,王某却又拿出一张借条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借款……近日,营山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出具借条借款30万元
2013年11月,陈某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了解到陈某的困境后,王某同意借款30万元给陈某,但是有个前提,需要书面确定借款的数额并对利息作好约定。陈某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当即向王某出具借条,并按了手印。王某承诺,按照月息2%给付利息。事后,陈某陆续20余次向王某进行转款,偿还了借款利息及部分本金。
借款到期后,王某称陈某近两年间一直不予归还欠款本息,不闻不问且没办法见面,故无奈持借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某接到开庭传票后感到意外,庭审中辩称该笔借款到期后,已陆续还款40余万元,并且双方已于今年2月达成了还款协议,由于陈某经济紧张,王某同意其一次性转款支付15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就此清结,当时,王某还将原30万元借条“原件”还给了陈某,故30万元的借款已经完全不存在了。
收回借条竟是复印件
开庭前,陈某还对收回的借条深信不疑,直至庭审时王某又拿出来一张借条,对两张借条仔细比较后才发现,陈某手上的借条竟是彩色复印件。
为了还原事情真相,庭审结束后,陈某到与王某磋商还款的茶房调取监控、寻找证人,在茶房旁边发现了一家复印店,回想当天协商还款的情形,陈某记得王某出去了一趟,询问复印店老板后,其表示先前有人复印过一张彩色借条。陈某拨通王某电话问道:“当时说好15万元结清欠款,为何现在又来起诉?”“两年多没有还款,我也是没有办法,不得不出此对策……”王某说。陈某对此次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根据复印店老板的证言和通话录音,陈某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质证过程中,王某坦言双方确有协商还款事宜,只是借款多年,按照当时约定来看,利息给付太少,达成协议后又产生后悔心理,就到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条所载30万元借款本息已经结清,陈某与王某之间关于该笔借款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王某无权再向陈某主张还款,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件与复印件须多留意辨别
本案中,原告没有将借条原件还给被告,而是将彩色复印件交给被告,也没有告知被告该借条系彩色复印件,被告误以为原告归还的是借条“原件”而向原告转款15万元以结清借款,现原告又以被告书写的借条原件起诉被告,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违反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故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也给大家进行了提醒,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仅对借条、欠条等书面签署的形式、内容要谨慎审核,还须对原件与复印件多留意,认真加以辨别,免得产生意想不到的纠纷。还款时,出借人归还借据原件,还款人应该仔细甄别、核实,是不是当初自己书写签字的原件,对此,建议要分情形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形,如果碰到还款时出借人声称借条一时找不到或不在身边情形时,要么暂停还款,要么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的说明,明确收到还款的数额,并明确之前的借据作废,在此日期之前双方无其他借款存在,以此作为依据进行留存;第二种情形,如果是部分归还借款,要么由出借人出具收条,明确还款的数额及欠款数额,要么由出借人提供原借条,由借款人在上面标注出还款数额日期等情况或者更换新的借据,进行签字捺印,同时记得一定要收回原借据;第三种情形,如果出借人提供的借条难辨真伪,可能系本案的“彩色复印件”,为保险起见,可以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签字捺印后由自己一并作证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