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电筒照射非法狩猎“癞蛤蟆”381只 五人被判刑

  
2021-10-20 21:12:52
     

王倩  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近日,岳池法院依法判处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龚某某、代某某、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在禁猎期、禁猎区捕获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共计381只,五被告被判处不同刑罚。
         2021年7月8日晚,五被告在禁猎期间,到岳池县中和镇渠河村禁猎区,采用电筒照射中华蟾蜍眼睛的方式猎捕中华蟾蜍共计381只。发现岳池县公安机关巡逻后五被告均逃离现场,民警当场对被捕猎的中华蟾蜍依法予以扣押。后代某某、龚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主动投案自首。
      据了解,岳池县行政区域内全部划定为禁猎区,禁猎期为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五人的捕捉时间正值禁猎期内,其捕捉中华蟾蜍地点为禁猎区域,经鉴定,该381只中华蟾蜍,系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生态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五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狩猎,扰乱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分别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常见的麻雀、壁虎、青蛙、蛇类等都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这些野生动物,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惩罚不是目的,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处,都是一次宣传教育,都是走向更优更好环境的步伐。保护生态需要大家提高认识,行动起来,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