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 王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法院执行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消极配合,对抗执行,最终得不偿失,自食苦果。
案情回顾
2013年,何某某借款10万元给陈某某、胡某某夫妻二人,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还款期限届满陈某某夫妇未归还借款。何某某诉至自流井法院,法院判决确定了陈某某夫妇某偿还何某某的借款本金、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某某夫妇未主动履行判决,何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某某夫妇名下有房屋可供执行,并出具裁定书拍卖其名下房屋。
陈某某夫妇知道法院将拍卖其名下的房屋,便与何某某在法院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支付了第一期少量欠款给何某某。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终结了本次民事判决的执行。
强制执行
尔后,陈某某夫妇在支付第一期案款后却未按照协议继续履行,何某某申请法院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和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夫妇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除有一套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在要求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无果的情况下,启动拍卖房屋的程序,但两被执行人仍不配合法院领取相关文书材料,以为这样能避免房屋被拍卖。
依法拍卖
自流井法院通过二次公开网络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在拍卖成交并履行完相关手续后,两被执行人多次到法院理论,称法院未向其送达文书,程序违法。
案件承办人通过向两被执行人出示邮寄送达资料、房屋现场勘查的照片等方式,使两被执行人认识到法院的拍卖程序是完全合法的。被执行人又以拍卖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为由,要求原价买回。
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向买受人送达成交裁定书后房屋产权即转移至买受人名下,拍卖程序已经无法逆转。
法官提醒
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相关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便不会有后来房屋被拍卖的“苦果”。但若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拖延执行,以各种理由对抗执行,只会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自以为拖延执行时间、对抗法院执行就可以“赖账”,殊不知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容不得“讨价还价”,更不会轻易作出让步,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扩大损失最终还是自己承担,到头来只剩个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