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雯 廖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羁押在看守所,因心中不满,便用塑料板凳砸民警......9月14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袭警案件,以故意伤害罪、袭警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青白江区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0年7月,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其违法取保候审规定,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21年5月被执行逮捕。周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为发泄心中不满,用塑料板凳砸向正在执行公务的看守所民警,造成民警右手手背食指和中指受伤。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过。
法院一审认为,考虑到周某某在故意伤害罪中具有自首、赔偿,在袭警罪中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处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后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据悉,该案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青白江法院审结的首起袭警案件,对于袭警罪的未来适用具有示范作用。
法官说法
过去,对于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法院一般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直到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修改,首次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标志着袭警罪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据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以及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行为均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请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