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省事从14楼往下扔垃圾 男子高空抛物获刑

  
2021-09-17 10:45:10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危害公共人身财产安全。今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

9月16日,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青白江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庭审现场邀请物业公司、社区代表和在校学生共计70余人到庭旁听。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为图个人便利,故意将一包重约300克的装有果皮、烟蒂、果核、烟盒等生活垃圾从14楼家中卧室窗口往外抛下,导致楼下不特定来往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并致使停放于楼下停车位的一辆汽车前挡风玻璃损坏,造成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积极赔偿了车主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青白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从高空建筑物抛掷物品,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赔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作出缓刑判决。

法官释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在某种意义上降低了这种罪的刑罚、入罪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都构成高空抛物罪,其入罪标准是要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根据刑罚体系对行为的产生情形、危害后果、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并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选取合适罪名加以认定。

本案中,李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意识到自己从14楼抛掷垃圾的行为会扰乱小区的公共秩序,仍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表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主观恶性,且其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王某的轿车前挡风玻璃毁损,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对其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杨静雯)

编辑:徐雯夏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