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月执结963件案件 这份成绩单漂亮

  
2021-09-17 11:21:21
     

王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9月15日,记者从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三季度新闻通气会获悉,该院1-8月共计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424件,执结963件,较去年同比分别上升69%和62%,结案周期27.6天。其中速执团队办案982件,执结756件,繁案团队办案442件,执结207件,执行到位金额3550万元,实现关键节点零超期、涉执信访零投诉、终本规范零瑕疵。

据贡井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熊绍清介绍,上半年执行工作“1+N”一体化考核全市第一,整体质效跻身全省第一方阵。率先运行“执行实体化”“财产精细化”平台,落实在案财产管理规范,为执行管理提供支撑,在3月省人大执行专题调研中作交流介绍。

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付亮介绍2021年涉民生案件执行情况。1-8月,共计拘留6人、异地扣车2台,限制出境3人,移送犯罪侦查1件,有效化解案件160余件。今年共受理全市统一指定案件348件,到位金额1467万元。

典型案例1:

李某申请执行某某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8年3月,申请人李某通过某购物网站向被执行人某某食品商行购买6件共计36瓶“茅台镇内部职工专用酱香型白酒”,单价为799元/瓶,共计支付货款4794元。申请人收到上述货物后,认为该酒存在质量问题,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白酒为假冒产品,该酒的实际生产厂家、适用的执行标准、是否取得生产许可等均无法查证,判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货款4794元。后申请人李某不服生效判决而申请再审。四川高院最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相关内容,判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4794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某食品商行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其后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尽快组织和解,为该商行及时修复信用,维持其日益增长的业务销量,促进其继续经营以期实现申请人债权。执行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依法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审慎灵活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冻结,为其设置为期45日的信用修复宽限期,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措施。最终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届满前向申请人全额支付赔偿金47940元。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网络购物消费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当前多数人常见的购物方式,但由于现行监管审核机制等方面的漏洞而常常伴生出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既有力促进食品消费市场生产者和经营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妥善维护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恶意诉讼牟利现象,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典型案例2:

被执行人为精准扶贫户,法院这么办!

2019年1月,被执行人兰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申请执行人彭某)在305省道横过道路时,与侧方行使的汽车发生碰撞,致彭某左、右膝关节多处受伤,经四川省联立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彭某左右膝关节功能丧失,分别构成八级和九级伤残,被执行人兰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3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兰某赔付彭某各项损失154682.18元。判决生效后,兰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通过“线上”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各方面财产进行调查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线下”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村组、乡镇发现,被执行人系视力四级残疾,与其父一起生活,每月仅靠政府300元低保金维系基本生活。该户已于2014年纳入到贡井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常年依靠政府通过危房改造、发放帮扶资金等措施改善生活状况。在脱贫攻坚期间,区司法局作为定点帮扶单位,也提供资金、实物等物资助其脱贫。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加之申请人兰某与被执行人系邻里关系,对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与偿还能力也有所了解,执行法院通过与申请人有效沟通而得到其理解与支持。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后,最终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2.5万元。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被执行人驾驶“三无”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农村交通事故赔偿的执行影响着权利人权益的实现,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关系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被执行人系政府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扶贫对象,劳动能力欠缺,无收入来源,执行法院通过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对于被执行人,如实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前提是被执行人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对于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则需从内心真正认识到“执行不能”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消除对“执行难”问题的误解。面对“执行不能”案件中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制度机制,切实有效保障胜诉权益,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的人文关怀,彰显了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3:

钟某等23人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2020年1月4日起,申请人钟某等23人经被执行人自贡市某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雇请,为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中华龙凤谷首届迎春灯会工程项目进行彩灯制作,因劳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支付23名申请人劳务费共计约26万元未按期履行,申请人遂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采取冻结银行账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经查,上述工程系因疫情影响方未取得预期利益,被执行人又因执行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导致承揽业务受限,即将陷入恶性循环,被执行人亦请求法院尽快组织和解,为企业修复信用,促进企业继续经营以期实现申请人债权。

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重点研判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继续经营能力,及时沟通23名申请人,在充分研判执行风险基础上,责令被执行人以公司所拥有的动画彩灯技术类知识产权作为担保,拟定还款计划,促成执行和解,为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修复后继续经营创造条件。

【典型意义】

“灯会行业”源于自贡,是自贡城市文化形象的集中展示,直接影响到自贡城市文化的建构与发展。依托灯会平台,自贡诞生了众多专业制作彩灯的企业并由此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和规模,已成为自贡对外开放、对外交流和对外合作的桥梁与窗口。但受疫情影响,该产业受到巨大冲击。贡井法院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统筹推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工权益“两不误”,坚持“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措施并举,坚持“小额案件快速执行”与“失信人信用修复”机制并行。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