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川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肇事司机与受害者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庭部分履行赔付款项。
2020年11月14日,王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与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交警认定受伤者张某违规变道行驶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张某之伤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经贡井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年11月14日11:10,而王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4日16:54,车辆上一次投保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至2020年5月24日24:00就到期了,也就是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并未投保交强险等相应保险,车辆属于脱保状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其未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导致张某无法在交强险中获赔,从而致使王某需先在交强险200000元责任限额内全部承担责任后,超出交强险各限额范围的损失再按照王某与张某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25000元,并当庭兑现履行50000元,剩余款项分期履行。
法官释法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列前保护性等特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考虑侵权人与受害者过错,有利于受害者获得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