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货、地沟油、过期酒……成都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08-10 10:25:5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自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行业,以及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依法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违规案件。8月9日,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一、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案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总队公平交易支队接到上级交办案件,称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违规开展评选活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推文中的图片擅自使用“庆建党100周年”“党旗”“国旗”“天安门”“华表柱”等图文图标进行组合,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第T2021001号)“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的特殊标志相近,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之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罚款:1万元。

二、郭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进口牛肚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库房检查时,发现该库房内存放有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标识、也无检疫合格标志的牛肚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郭某从2020年6月开始,租用该冻库从事鲜冻肉类产品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期间,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陆续购进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牛肚829件(净重13486.5kg)用于经营。该批牛肚产品均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截至被查获时,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67432.5元。

当事人郭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牛肚的行为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进口牛肚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最终,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未经检疫的进口牛肚829件(净重13486.5kg);3、罚款1016450元。

三、林某运输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毛肚案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在路口检查时,发现一辆面包车上有约1吨重的鲜毛肚,驾驶员(货主)林某现场不能提供有关进货票据。金牛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林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林某经营一家冷冻食品经营部,去年底通过微信联系一王姓人员,在双流航空港购买了1065.5公斤的鲜毛肚,向王某转账付款122700元,用货车运回。林某没有进行任何进货查验手续,运回的毛肚分别装在30个编织袋里,外包装上没有任何厂家信息、标识等。后经查明,王某销售给林某的这批涉案毛肚产地为伊朗,且无《进口通关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等手续。

当事人林某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给予林某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毛肚1065.6公斤;3.罚款2085900元。

四、成华区某火锅店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案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辖区内某老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油制作锅底。在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存放有回收火锅油。经过调查和询问,确认该店把客人吃剩的锅底进行过滤,将过滤后的油脂加入新油重新加热炼制,加入香料重新调配成新锅底后再销售给顾客,构成了加工“地沟油”作为食用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五、成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充装气瓶案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称在重庆一起气瓶爆炸事故案中发现成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气瓶非法充装。后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成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未取得环氧乙烷《气瓶充装许可证》。当事人与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1瓶环氧乙烷(10kg/瓶),销售价格为1200元/瓶,钢瓶价格为550元/支,共计1750元。在未取得环氧乙烷充装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分管特种设备的负责人用公司自制的增压充装工具将环氧乙烷从100L钢瓶充装进25L钢瓶后发货至重庆。因使用的气瓶材质为37Mn,设计充装介质为六氟化硫,但实际充装的却是环氧乙烷。在储存过程中因瓶内有铁锈,环氧乙烷在铁锈的催化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并放热,使得瓶内温度与压力急剧上升最终发生爆炸。

当事人未经许可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取缔当事人未经许可气瓶充装活动;2.罚款3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六、新津某文具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线索后,对新津五津镇上某文具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1楼门面货架上及2楼仓库内共摆放和存储有标注“南孚电池”字样的5号电池638粒、7号电池538粒、大号182粒,上述电池经“南孚”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的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

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2、罚款:5万元。

七.成都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成都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4个产品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该公司先后2次变更了登记住所信息,但未在产品备案系统和在售产品标签标示上变更登记住所信息,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后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公司官网上做广告宣传时,曾使用过“问题肌肤的医学修护专家”,“致力于打造中国‘药妆’第一品牌”,“械字号医用面膜”等广告宣传用语。在其网店上销售的产品“皮肤修护敷料”、“医用保湿修复贴”宣称“皮炎痤疮创面修复”、“皮炎痤疮院线同款”、“皮炎痤疮医用无菌”,但这两项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含“皮炎痤疮”等作用,属于宣传的商品的用途与实际的功效不一致的情况。以上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针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包装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对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新都区斑竹园镇的一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标注“代理人名称: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等有关信息字样的各型“罗氏血糖试纸”492盒,产品中文标签3500张。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销售代理商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下,擅自在采购的产品上张贴标注【产品名称+英文名称+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代理人名称+代理人住所+代理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在线上进行销售。该行为,不当利用了销售代理商的市场影响力,误导社会公众,引人误认为销售产品与销售代理商存在特定联系并构成混淆,引发销售代理商和消费者投诉,属故意实施了商业混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相关的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试纸、标签纸等;2.罚款800008元。

九、成都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等食品案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源线索,依法对辖区内的成都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厨房冰柜内发现一袋平菇和一袋香菇表面已发霉,前台冰箱内有4瓶“雪花原浆壹号”啤酒原液(生产日期:2021年6月7日,保质期:7天)已过保质期,和1瓶“英林”草莓酱罐头(生产日期:2019年9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保质期。

当事人使用已发霉的平菇和香菇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销售使用已过保质期的“雪花原浆壹号”啤酒原液和“英林”草莓酱罐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平菇和香菇,4瓶“雪花原浆壹号”啤酒原液,1瓶“英林”草莓酱罐头;2.罚款:75000元。

十、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眠乐®世健牌褪黑素软胶囊案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眠乐®世健牌褪黑素软胶囊进行了监督抽样,结果褪黑素含量的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检出浓度0.07mg/kg)”,而产品的标签标示为“每100g含褪黑素0.8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5月从河南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该批次眠乐®世健牌褪黑素软胶囊共600盒,共销售了112盒,货值金额952元,剩余488盒因夏季库房受潮已销毁。

当事人销售与标签的内容不符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52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