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不养子女?法院这样判

  
2021-08-17 13:03:26
     

熊耘帆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近日,邻水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父母分居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向子女支付“婚内抚养费”。

许某与刘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生育女儿许某菡和儿子许某桓。婚后多年来许某长期在外工作,妻子刘某在家抚养两个子女并照料老人,夫妻聚少离多,相互缺少交流沟通。

今年2月,许某起诉请求判决与刘某离婚,该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许某的请求。此后,两子女由刘某独自照料,父亲许某没有再支付抚养费。6月,女儿许某菡和儿子许某桓将父亲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每月支付每人抚养费2000元。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综合考虑许某的收入情况、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许某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共3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在夫妻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子女主张抚养费,并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夫妻共同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种形式,由一方将财产交由另一方用于抚养子女,这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编辑:王瀚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