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柳英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发现该案的多名当事人中原告在自贡,有一被告人在乌鲁木齐,一被告人在青岛。
为确保当事人既能亲身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又能有效避免疫情增加风险,使案件得已顺利解决,该院通过“云端”进行远程调解,让各方当事人无接触式参与案件审理。
1999年9月9日,陈红因在外地,便委托其父亲将自己名下位于自贡市贡井区艾叶街的某房屋出售给了严英,双方签订《房屋出售转让书》,约定价款5500元。严英当年与陈红父亲一手交款一手交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00年8月15日,严英与甘玉签订《房屋转让商议书》,将该房屋出售给甘玉,约定价款5600元,交款交房后也没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仍登记于陈红名下。
2011年甘玉去世,因其父母、丈夫均早已过世,三名子女在处理其遗产时,因母亲一直居住的前述房屋并未登记于其名下,且多年来找寻陈红无果,故无法顺利过户后继承。
经多方大听,三名子女终于联系上身处外省的陈红后,到贡井法院起诉陈红及严英,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甘玉的儿子程孝所有,并由陈红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贡井法院受理本案后,通过电话联系到陈红与严英,因事隔久远且二人均身处外地,对本案多有抵触,不太配合案件处理。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不厌其烦的析理明法,为了减轻二人的诉累,决定运用云上法庭系统进行调解。由于二人年龄均偏大,承办法官担心二人运用该系统会出现障碍,于是通过微信上指导操作方法,再经过多次系统测试,最终二人与三原告通过云上法庭当即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法院确认前述房屋归程孝所有,由陈红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各方通过“云端”当场签字予以了确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房产交易对普通家庭来讲是头等大事,务必慎之又慎,交易合同与房屋产权登记一样都不能马虎。过去人们常以达成协议后一手交钱一手交房的形式进行房屋买卖,产权意识不强,于是许多房产交易其实并未办理过户登记。随着时间推移,由此引发的所有权纠纷时有发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相应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也就是说,发生产权纠纷可以多种途径解决。但究其根本,还是要树立合同意识、产权意识,以避免纠纷发生。在房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时,对房屋登记的审查要特别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在租等等,做到这些,发生的纠纷的可能性就少了一大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