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2020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发布

  
2021-07-31 10:02:2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30日,省人社厅发布了《2020年度四川人社依法行政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和《2020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其中,《蓝皮书》对2020年以及“十三五”规划实施以来,全省人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春风行动”、根治欠薪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法治建设成绩进行了总结。据了解,我省全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15万件,涉及劳动者6.67万人,涉案金额20.62亿元,结案率达95.2%。《白皮书》则收录了全省范围内20件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真实案例,案例覆盖了疫情期间职工权益维护、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伤认定等多个方面,注重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本报选择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案例1 坚守4年,为劳动者追回30余万血汗钱

“建材公司的老板跑路了,欠了我们的工资也不给,你们能不能帮我们追回来?”2016年1月13日,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某建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停产,随后老板“跑路”,该公司共拖欠刘某等26人6至9月工资305246元。次日,监察大队决定立案处理,经调查取证后确认情况属实,该队分别于2016年的2月25日向该建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3月1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9月1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同年9月13日,监察大队于向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上述建材公司支付刘某等26人工资305246元。11月25日,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强制执行,但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区人民法院遂在2018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难道这30多万血汗钱就要这么“打水漂”了吗?用人单位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的就得不到保障吗?转机发生在2020年2月,监察大队从区自然资源局处得知这家建材公司有一笔拆迁款项到位,立即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收到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后,考虑到该公司无对公账户,在与上述两部门会商后,为及时支付到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区人民法院依法划扣了建材公司在区自然资源局的相应款项,并转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监察大队代为领取和发放这笔工资。至此,刘某等26名员工的305246元工资全部兑现,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也放下了悬在心上四年之久的大石头。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支付一次,支付工资的日期一旦确定后,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则按拖欠工资处理。”本案中,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但因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多年未兑现。四年间,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直坚持奋斗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线,长期与法院、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配合与联系,关注掌握欠薪单位的财产情况,了解到该公司存在可执行财产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执行,最终将被拖欠的工资送到劳动者手中,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 普通劳动者可以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吗?

案情简介:

李某入职时与某培训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工作岗位为招生老师。该劳动合同内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李某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培训招生工作,并由该培训学校在竞业限制期间向李某发放每月1680元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后来,李某从这家培训学校离职,并依约未再从事培训招生工作,但培训学校却从未支付过李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李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培训学校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庭审过程中,培训学校辩称李某系普通劳动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故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培训学校无需支付李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此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培训学校支付李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培训学校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按期履行裁决结果,后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现已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强制执行完毕。

案例评析:

本案中,李某虽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但不排除李某负有一定的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所以普通劳动者也是可以被纳入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且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李某已经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培训学校应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行为规则,只能规定一般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它不可能对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都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本意,在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但如果被用人单位滥用,将普通劳动者随意纳入限制范畴,则会变相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自由择业、就业的权利,也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充分理解竞业限制条款的立法本意,让竞业限制不再成为“就业限制”。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