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辅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批量办理旅游需要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从中牟取大额利益,交易人接货后,再层层加价转手卖出,最终这批“黑证”还是由游客“买单”……6月4日,成都市邛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件,涉案辅警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他参与证件买卖的5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层层倒卖 一张卖至350元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简称边防证,是前往新疆、西藏等地区的边境管理区旅游时,游客所必备的通行证件,由公安机关统一办理制作。
成都邛崃人杨金元及其妻子刘明丽在西藏从事旅游行业,帮助游客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便是他们需要提供的服务之一,但由于西藏地区旅游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理手续繁琐,夫妻俩的生意常因此受影响。2020年7月,在与妻子商量后,杨金元通过日常的闲聊的方式找到陈龙,请其帮忙在其他地方办理边防证。随后,陈龙找到来朋友张超委托此事,张超再找到其朋友张林斌帮忙,最后,张林斌找到曾在邛崃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工作的朋友王石。
“看起来像是一笔大单,而自己刚好可以试试……”抱着侥幸心理,2020年7月1日至26日期间,王石在没有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权限及工作职责的情况下,多次利用下班时间和周末,前往邛崃市市民中心邛崃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证窗口,使用空白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模版、公安机关专用印章,违规进入证件办理系统,办理了141张邛崃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打印成纸质通行证后,为了逃避打击,在网上操作将该证件注销。
之后,王石以100元/张的价格,将141张纸质通行证贩卖给被告人张林斌,获利14100元;张林斌以165元/张的价格,将141张纸质通行证贩卖给张超,获利9165元;张超以220元/张的价格,将141张纸质通行证贩卖给被告人陈龙,获利7755元;陈龙以300元/张的价格,将141张纸质通行证贩卖给需要使用该证的相关人员,获利7700元;杨金元和其妻子刘明丽共同以350元/张价格出卖其中60张边防证,获利3500元。其中,从事旅游行业的王芳从杨金元及其妻子刘明丽处购买了38张(价格350元/张)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交由自己任职的旅行社报团旅游的游客使用,并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统一管理,待游客使用后,进行统一销毁。
齐齐落网 6人全部领刑
2020年9月,王石、张林斌、张超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杨金元主动电话联系公安机关投案,陈龙和王芳分别在拉萨市柳梧新区高速路检查站、西藏美丽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被抓获。随后,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6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4月16日、5月18日、6月4日,邛崃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石、张林斌、张超、陈龙、杨金元、王芳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大量非法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6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石多次非法制作大量边境管理通行证予以贩卖,并经其余被告人多次买卖后,均交由游客使用,严重破坏了边境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故本案中6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宜认定“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小、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和区分主从的问题,经查,本案中6被告人均有买卖边境管理通行证的故意,但买卖交易的双方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也无主从犯的划分,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6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同时对被告人张超、王芳的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石身为邛崃市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的一名辅警,利用其辅警身份,使用空白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模版、公安机关专用印章,违规进入证件办理系统,办理141张邛崃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石、张林斌、张超、杨金元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或自行联系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龙、王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审理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林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陈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超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杨金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王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对于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