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中院发布2021年涉旅涉环资十大典型案例

  
2021-06-04 21:56:10
     

路某1、杨某某诉黄某某、阿坝州四姑娘山登山学校、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7日,黄某某和游客路某2、朱某某持阿坝州四姑娘山登山学校出具的露营户外活动派遣单在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办理海子沟露营活动备案登记后,购买景区门票进入景区。10月18日,黄某某和路某2、朱某某在户外活动中改变户外活动备案路线和活动项目,违规攀登四姑娘山大峰,下撤途中,路某2意外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阿坝州四姑娘山登山学校和黄某某前往出事地进行了救援。11月25日,路某2的父亲路某1、母亲杨某某认为黄某某、阿坝州四姑娘山登山学校、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路某2的死亡均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向小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小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海子沟景区内沿途设置了景区路线及警示告知牌,告知了路某2户外活动相关风险,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四姑娘山大峰护栏验收合格,不具有安全隐患,在发生事故后又积极进行了救援,履行了救助义务,故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阿坝州四姑娘山登山学校作为派遣单的出具者和高山向导的培训机构,应当对出具派遣单的后果和高山向导的从业要求具有充分认知,但其在出具本案所涉派遣单时,对指派的高山向导黄某某是否具有高山向导资格却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作为被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派遣单位指派的事项履行职责,却擅自改变户外活动备案路线,并让路某2脱离其视线,且无高山向导资格,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路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登山活动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其自愿登山,自身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在进行户外活动备案时明知户外活动为露营,仍改变户外活动备案路线和活动项目,在未取得登山许可的情况下,冒险攀登以致意外坠崖,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赔偿路某1、杨某某各项损失111,730.16元;阿坝州四姑娘山登山学校赔偿路某1、杨某某各项损失37,243.39元;驳回路某1、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而确定的法定义务,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发生损害后的救援义务。该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并不是无限制的,应当是在一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不能超过其控制危险的能力,不能因为受害人受到人身财产伤害就简单认定景区承担侵权责任,肆意扩大景区经营者和管理者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景区户外活动中,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案判决有利于倡导公众遵守社会规则, 游客参加户外活动时自身应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严格按照活动备案路线和活动方式开展户外活动,自甘冒险者应自负其责。

王某2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游客袁某夫妇途经壤塘县蒲西乡某村服务区时,装扮成游客的王某1与袁某攀谈,吸引袁某购买石斛,并诱导袁某将药材打成粉末,付款时需支付18,700元。袁某不愿购买,王某2以药材打成粉末无法二次销售为由,要求袁某必须购买。袁某夫妇在威逼下支付18,700元。

游客颜某1同家人途经壤塘县蒲西乡某村服务区时,装扮成游客的王某1和朱某与其攀谈,吸引颜某1购买石斛和三七,并诱导颜某1将购买的药材打成粉末,付款时需支付60,000元。颜某1不愿购买,王某2称药材已经打成粉末,必须给钱才能走人,并站在门口不让颜某1离开。颜某1无奈支付60,000元。

裁判结果

壤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强迫交易罪。壤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以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认定为坦白。被告人王某2能及时退还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2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旅游交易市场强迫交易行为的典型案例。该类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不利于我州旅游业健康发展。本案的审结,对不良商家是一次警醒教育,让旅游从业人员心存敬畏,能严格自律、守法经营。阿坝两级法院将依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净化我州旅游市场环境,为今年在九寨沟县召开的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邹某某与理县毕棚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邹某某与家人、朋友到被告经营的理县毕棚沟景区滑雪,邹某某在前往雪具大厅窗口租赁滑雪用具途中,因地面有冰雪不慎滑倒摔伤,邹某某先后在理县人民医院和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邹某某为十级伤残。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6,477.43元;

裁判结果

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前往被告经营的雪具大厅窗口租赁滑雪用具途中,不慎滑倒摔伤。事发时,景区经营管理区域内地面有冰雪。被告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前来滑雪的成年人,未对滑雪场周围场所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特别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其受伤的次要原因,故原告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31,963.91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游客在景区受伤责任如何承担的典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义务。本案的处理一方面充分保障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促使景区重视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保障游客安全措施方面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

金川广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与西藏三森良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5日,原告金川广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被告西藏三森公司的股东杨某某签订了案涉《苗木育种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种子,委托原告培育苗木,在达到起苗标准后,被告完成回购等相关事宜,总价款为3,06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沙棘种子,种子价款为300,000元,但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定金。原告收到沙棘种子后,购买营养杯、遮阴网等材料,雇佣工人对沙棘种子进行装杯,产生的经营成本共计2,231,20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被告抗辩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其责任应当免除。

裁判结果

金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其不能履行合同,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及时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被告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金川广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三森良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19年6月5日签订的《苗木育种合同》;被告西藏三森良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川广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8,800元;驳回原告金川广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未能履行合同系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全球经济困难,依法、依约应当免除责任。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相关规定,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系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且被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及时通知义务,故对被告该抗辩未予采纳。本案的审理,及时厘清了涉疫情因素的合同纠纷中适用不可抗力的要求条件,结合案情实际掌握裁判尺度,避免“一刀切”,既有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因疫情引起的合同纠纷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俄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起,被告人俄某在若尔盖县唐克镇境内收购死因不明的牛肉、马肉,把剔出的肉存放于家中冻库,待售。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俄某售卖死牛肉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俄某处购买了共计6吨死因不明的牛肉,并将其中一部分牛肉出售给什邡市、广汉市、德阳市等地的面馆及米粉店,从中获取利润。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俄某售卖死牛肉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在俄某处购买了共计1800余斤死因不明的牛肉,并将这些牛肉销售给汶川、茂县、都江堰、成都市郫都区等地的面馆和米粉店,从中获取利润。2018年4月11日,若尔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俄某家进行检查时,发现俄某收购并存放在家中的死牛肉和死马肉6286.5公斤、牛头235个、马头83个、牛尸体47具、马尸体3具、骨架170个、马皮2张、牛皮15张,共计15,151公斤。执法人员于4月13日依法对在俄某家查获的死牛肉、死马肉、牛尸体、马尸体等进行了深埋销毁。被告人俄某和妻子着某从执法人员深埋销毁点挖出1吨多死牛肉、死马肉,重新包装后卖给了被告人邓某某。经若尔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俄某销售的死因不明牛肉、马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裁判结果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禁止被告人俄某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邓某某、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俄某、邓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若尔盖县县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被告人为谋取利益,明知其收购的是死因不明的牛肉、马肉而予以生产、销售,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该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惩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对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具有警示作用,从源头上遏制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邓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8日,汶川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邓某某位于汶川县威州镇通山村2组(小地名:花果园)的家中查获疑似枪支3支。经查,2019年1月、12月左右,被告人邓某某使用其所持有的1支火药枪,先后在其住所旁边的菜地内杀害锦鸡2只。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所持有的3支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所猎杀的2只锦鸡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

裁判结果

汶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2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持有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被告人猎杀的动物为红腹锦鸡,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系中国特有鸟种。美丽的外表使它成为偷猎者热衷的目标,非法捕猎造成了红腹锦鸡数量减少,破坏了生物链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大环境,因此更需司法保护。此案案发地汶川县,地处长江上游,物种丰富,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但受“5.12”汶川大地震等地质灾害和非法猎捕的影响,境内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猎杀红腹锦鸡,既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又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案的审理是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有效地震慑危害环境资源类犯罪,引导群众增强法治理念,提升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为共建生态绿色家园汇聚力量。

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高某某加入某微信群,微信群成员白某某联系高某某,想购买一些植物。2019年5月20日、22日,被告人高某某到阿坝州九寨沟县附近山坡,用工具挖走2株野生植物。高某某将2株野生植物邮寄给白某某,白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高某某4,000元。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2株野生植物为岷江柏木,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2019年8月21日,高某某到位于九寨沟县郭元乡的补植基地补种柏树树苗。

裁判结果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其自首、履行补植复绿责任,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元。扣押在案的岷江柏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随案移送赃款4,000元及作案工具白铁剪一把、木工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由于种群稀少、生存环境独特,一旦受到破坏将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尤其需要重点保护。我州动植物资源丰富,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法分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时有发生,本案的审理严厉打击了该类犯罪,并结合被告人自首、履行补植复绿责任、认罪认罚等情节,充分适用刑事宽严相济政策,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马某某在阿坝县花费600元购买了用野生动物做的标本。马某某把标本带回家中,放在客厅内,其儿子将该动物标本拍成抖音视频上传到网上,被侦查机关巡查抖音视频时发现而案发。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在阿坝县购买的野生动物标本物种为鬣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0元/只。

裁判结果

小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鬣羚标本,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赃物:鬣羚标本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购买野生动物标本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警示公民不要因为猎奇心理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的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从而提高公民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维护生物的多样性,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敬畏自然的良好氛围。

泽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初,被告人泽某使用油锯和斧头在阿坝县茸安乡某村山上砍伐4棵云杉,将其锯成35段后滚到山脚下。12月11日左右,泽某有偿邀请村民数人用拖拉机将短截原木运往家中,后泽某经传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伐云杉属国有,立木蓄积为31.7786立方米。

裁判结果

阿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泽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泽某的非法行为对森林环境资源造成了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泽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令被告人泽某于2023年6月1日前在阿坝县补植复绿基地补植云杉树苗40株,确保成活并管护三年。

典型意义

涉案地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补植复绿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双赢,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决制止和惩处破环生态环境行为”的要求,有助于在全社会培养和形成绿色发展理念。

官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官某某、王某某到小金县美沃乡某村沟内捕捉山溪鲵共计137只,在返回途中被侦查人员查获。经鉴定,山溪鲵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小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在禁猎期捕捉山溪鲵,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6000元;随案移送的川UW3815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行驶证一本及车辆钥匙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后二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典型意义

“三有”动物是指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本案中山溪鲵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本案通过对民间捕捉山溪鲵的行为进行打击,给当地民众一个警醒,使其认识到捕捉山溪鲵是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革除滥食野味的陋习,杜绝猎捕,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

编辑:曾燕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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