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在因为租赁、采购而签订合同时,合同上大多载明由承租者或买受方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作为双方合意的一种确认方式,但是,有的合同上写作“定金”,有的又写作“订金”,仅一字之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不同呢?
近日,丹巴县法院正义雪莲女子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订金”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豁然开朗,最终达成调解,握手言和,并当即履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情】
2019年12月,原告沙某找到被告泽某,请求被告帮自己购买一辆福特商务车,并当即支付给被告现金4万元。随后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原告订金4万元(车款订金),除收条外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收受订金后,被告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迟迟不落实购车一事,原告见被告迟迟不落实购车事宜,加之家中急需用钱,便不再想购车,并要求被告退还订金。被告却以原告违约为由不予退还订金,称给付订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订金是不予返还的。 2021年4月26日,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丹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订金。
受理案件后,正义雪莲女子审判团队承办法官深入了解了案件实际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背对背单独调解、面对面一起调解,并针对“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定金”与“订金”看似相近,但一字之差却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
1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订金则没有担保性质,仅仅只是预付款,即当事人预先支付一部分价款,属于一种支付手段。
2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定金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收取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若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其须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也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一方违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让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沙某与被告泽某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定金合同,沙某支付给泽某的40000元订金在收条中明确载明是“订金”,无其它任何注明和约定。而“订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预付款,最终被吸收进总价款中,并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不能履行时,支付方沙某可要求收款方泽某退还全部订金,但收受订金方泽某已着手准备购车事宜,因支付订金方沙某违约给其造成了损失,支付方沙某有一定的过错,应按照其过错双方协商解决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白“订金合同”与“定金合同”的区别,若你想签订的是“定金合同”,请注意以下情况:
首先,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其次,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定金”或者“定金罚则”的字样。
再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最后,定金一定要实际交付。
因此,要让定金条款发挥定金的功效,一方面记得要给付或者接收定金,另一方面要明确给付或者接收定金的数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丹巴法 李阳 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