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5月14日,自贡市打击拒执罪联席会议在自贡中院召开。
自贡市委政法委、自贡中院、自贡市检察院、自贡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公检法三家会签《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自贡中院副院长刘宏宇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及《通告》的主要内容作了详细说明。
通过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构建政法机关协作配合打击违法犯罪新格局,聚焦线索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四大关键环节精准发力,聚焦阻碍线索成案的“难点”,打通阻碍案件流转的“堵点”,形成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常态化、长效化运行机制,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自贡中院发布了牟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等3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同时向市公安局移送2021年首批拒执犯罪线索。
自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笑禹出席会议并讲话,自贡中院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洪汛主持会议。
自贡中院执裁庭和刑一庭、自贡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自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主要负责人、各区县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及执行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大安法院:隐匿拒执卖家产 损人害己终获刑
——牟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倪某某与牟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川030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判决:牟某某给付倪某某借款本息884万余元。同年12月9日,该判决生效后,牟某某未履行义务。2018年1月,倪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2月,执行法院向牟某某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个人全部财产。同年5月9日,因牟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执行法院对其罚款10万元;同年11月6日,执行法院查找到牟某某,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牟某某仍未履行义务。2019年9月3日,牟某某将其名下位于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的房产以65.5万元的价格出售,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院将牟某某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牟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且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并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川0304刑初20号刑事判决,判决: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自贡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牟某某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采取罚款、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义务,且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对牟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对该类拒执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荣县法院:拒不腾退占住房 终获刑罚促履行
——虞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虞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荣县法院判令虞某某按期腾空搬离其占有的一套住房,并交还刘某某。判决生效后,虞某某拒不搬离案涉房屋。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荣县法院多次通知虞某某搬离房屋,虞某某均拒不搬离。2020年11月25日,荣县法院以被执行人虞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罚款1000元。处罚措施实施1个月后,虞某某仍拒不搬离涉案房屋。荣县法院遂将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虞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虞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主动搬离,并给付了刘某某房屋使用费1.27万元。
二、典型意义
虞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院采取罚款的执行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案全部义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富顺法院:拒不执行被公诉 主动履行被从宽
——陈某某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年3月21日,富顺法院作出(2016)川03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判令陈某某、张某某共同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60844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张某某未履行义务。2018年1月,何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月、3月执行法院向陈某某分别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陈某某履行义务。陈某某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同年5月11日,执行法院对陈某某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并邮寄送达了罚款决定书,陈某某明知是法院的执行文书而拒收。执行法院查明,陈某某在四川省仪陇县某小区有房产一套、汽车一辆。执行法院将陈某某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查封房屋处置变现,履行了部分债务。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亲属又与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何某某47000元;何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且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事实,且已部分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遂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具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不申报财产,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执行人到案后积极配合案件执行,同时促使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帮助履行债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动履行的拒执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从轻判处,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