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3月3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过办案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给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部分履行赔偿金。
2019年,成都某公司在龙泉驿区一处厂房内修建钢架结构房前,将工程发包给蒋某。蒋某在雇请刘某负责焊接工作的同时,将该工程中吊装作业部分业务又分包给包工头张某。2019年6月12日下午,张某在起调钢柱过程中,钢柱将刘某砸伤。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显示,刘某右足不全离断、右侧股骨大转子粉碎性骨折,右侧腹壁挫裂伤。后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事故发生后的6月15日,蒋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蒋某提供前期医疗费5.5万元,张某提供前期医疗费2.5万元,待责任划分清楚后,两人按照比例承担责任。由于各方一直以来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8月,刘某一纸诉状将蒋某、张某和发包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三被告共同支付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万余元。
龙泉驿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于3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刘某因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金11万元,被告蒋某扣除已垫付的14万余元外支付原告刘某赔偿金2万元,被告成都某公司支付原告刘某各项赔偿金4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王小明告诉记者,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