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伟
近日,由平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系平昌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假冒移动公司委托代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给学校学生办理手机电话卡为由,先后从平昌二中、鹿鸣小学、邱家初级中学、响滩小学非法获取学生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6400余条。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获取的学生身份信息在中国移动公司平昌分公司岳家营业厅、六门营业厅、远大通讯等处办理“青春卡”手机电话卡5000余张。在取得手机电话卡后,被告人李某某又以每张手机电话卡每月2元的价格先后出租给江苏省盐城市居民袁某某。袁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租用手机电话卡后,再次出租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淘宝、京东、天猫等账号,并从中获利。截止案发,袁某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款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12万余元。
近年来,公民信息被侵犯的案件日渐增多,检察官在此提示,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买卖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