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五人签订调解协议 能否约定父母遗产继承?

  
2021-03-29 15:11:5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都说“养儿防老”,但在广大农村地区,老人的赡养问题一直是个难题,特别是多子女家庭,兄妹间互相推卸赡养责任的纠纷时常出现。近日,四川省邛崃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跟赡养协议有关的遗产纠纷案:五兄妹就老人的赡养问题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谁养老谁继承”,但在当弟弟为父母养老送终后,其余兄妹又提出要共同分割遗产……

谁来为父母养老送终?

子女五人签订调解协议

林某、冷某夫妻俩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林春、林夏、林秋、林冬、林雄。婚后,夫妻俩共同修建了位于邛崃市火井镇的一处房屋,2012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某,共同共有人为冷某。

日子一天天过去,子女们或外出工作、或远嫁他方,前几年原本负担主要赡养义务的林秋,如今更是不幸患了癌症。至此,两位老人的赡养成了一个大问题,究竟谁来为父母养老送终?

2015年3月27日,应林春、林雄两人的请求,邛崃市火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兄妹五人,就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进行了调解。五人最终达成一致:因林秋身患癌症,且前几年都是其在照顾父母,所以林秋不再承担赡养义务。现经协商由林雄、林春两人负责护理父母直至去世,去世后一并负责安葬;林夏、林冬辅助赡养。随后,五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2016年1月,冷某去世。应林雄请求,2016年4月22日,邛崃市火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组织兄妹五人进行调解,并重新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母亲已去世安葬,现父亲年老有病,生活不能自理。兄妹五人一致同意由林雄一人赡养父亲并负责生养死葬;父亲去世后,位于火井镇的街房全部由林雄一人继承;今后林雄不能以任何理由骚扰其哥林秋和嫂嫂杨学梅及姐姐林夏。

协议签订后,林雄对林某的生活起居及看病等进行了妥善安排处理。两个多月后,父亲去世,林雄妥善处理了安葬事宜。

遗产应该由谁继承?

兄妹几人闹上法庭

本以为父亲去世后就可以顺利继承房产的林雄,没想到其余兄妹对此强烈反对。2020年8月,因遗产问题久拖不决,林雄将其余几兄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判定位于火井镇河北街410号的街房由其一人继承。

然而,到庭的林夏、林秋、林冬三人却提出,对2015年签订的第一份《调解协议》无异议,但2016年4月签订的第二份《调解协议》是因为母亲去世后,弟弟林雄多次骚扰、威胁自己,要求重新签订协议,自己才被迫签订的。随后,林冬还提出,自己有一女儿黄某,也是诉争房屋的所有人,2016年签订协议时未征得黄某的同意。

因此,三人一致认为2016年的《调解协议》是无效协议,诉争房屋应先扣除黄某的份额,再由兄妹五人平均分割继承。

2016年初五兄妹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效力?这是邛崃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在火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并签订的,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仅凭协议记载的“今后林雄不能以任何理由骚扰其哥林秋和嫂嫂杨学梅及姐姐林夏”及被告三人的陈述,不能证明被告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该协议。

即使该协议是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之规定,也应当属于可撤销协议而非无效协议,被告至今未申请撤销,其撤销权已灭失。

关于林冬女儿黄某对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林某与冷某婚后共同合法修建且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应当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黄某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可以作为林某、冷某去世后的遗产。

最后,法院判定2016年的《调解协议》是原、被告经邛崃市火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签订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对兄妹五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林雄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独自继承涉案房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判决位于邛崃市火井镇河北街410号房屋全部由原告林雄继承。

法官说法:

 “在广大农村地区,有些子女因工作、出嫁等原因长期不在父母身边,不能或者很少赡养父母。在此情况下,各子女自愿签订协议,就父母的赡养问题及财产继承问题进行约定。该约定只要不侵犯父母的法定权利,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求按照协议分割父母的遗产,应得到支持。”该案审理法官廖兵表示。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