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仇敌”亲友微信谩骂泄愤 注意,你违法了!

  
2024-08-13 10:02:1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因私人恩怨,陈某某多次在社交账号发布“仇敌”的照片、视频及侮辱性言论,对方忍无可忍告上法庭。近日,崇州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起,陈某某因与徐某存在私人恩怨,多次在其抖音、快手、微信视频等社交账号中大肆发布徐某的照片、视频及侮辱性言论,并多次进行网络直播对徐某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添加徐某亲友的微信、抖音号对徐某进行谩骂。上述行为导致徐某身陷流言蜚语之中,社会评价降低。其间,徐某多次与陈某某沟通,陈某某均未停止侵害,徐某为此深陷抑郁情绪、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某立即删除其在抖音、快手及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对徐某的不当言论并在上述社交媒体或登报向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
  
  审理中,法官在与当事人庭前沟通中发现,双方矛盾尖锐、互相存在敌对情绪。经过法官多次走访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当庭删除了其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等社交媒体上发布的针对徐某的侵权言论,并承诺今后不再公开场合发表对徐某的侮辱性及人身攻击性言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是典型的名誉权纠纷,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均存在过错且矛盾尖锐,需要法官耐心地与当事人沟通,积极做好法律与道德层面的说理教育;其次,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为“删除侵权言论、赔礼道歉”,如果判决生效后侵权人拒不履行,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不能适用传统的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较大。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大调解力度,让侵权人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主动停止侵害行为,更有助于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除此之外,调解解纷、当庭删除侮辱性言论及赔礼道歉等随案执行方式,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被侵权人的二次伤害,同时还能起到良好普法及宣传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