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检察听证 终结保险追偿纠纷

  
2020-08-11 15:48:13
     

  赵显勇 本报记者 陈博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一人死亡,也引发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追偿纠纷。就在肇事司机因无力履行判决而面临刑事处罚时,检察机关的一场公开听证改变了整件事情的走势……8月6日,四川法治报记者在听证会现场看见,蒲江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以化解纠纷为目的,对双方进行了3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促成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保险公司顺利拿到案款,当事人也结束了长达5年多的苦恼。肇事司机不服判申请检察监督
  
  2015年8月10日,蒋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车搭载着吴某某,行驶途中与杜某某因故障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吴某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为事故原因有两点:蒋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未确保安全行车且不按照规定载人;杜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且未设置警示标识。因此,交警部门作出了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
  
  然而,杜某某并非车主,涉事拖拉机的登记车主为高某甲,实际车主是高某甲的兄弟高某乙,且杜某某从未申领拖拉机驾驶证,事发时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付。而杜某某、高某甲等则认为,拖拉机只要在保险期内,都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双方对此争执不下,赔偿问题在2016年1月进入了诉讼阶段。
  
  记者了解到,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有一条载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高某甲、杜某某追偿。基于此,保险公司赔偿后,又于2018年6月对车主高某甲和杜某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高某甲、杜某某共同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死者的12万元。另外,根据法院判决杜某某作为雇员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某甲赔偿后有权向杜某某追偿。法院判决后,杜某某不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这样,“折腾”了两年多时间,保险公司也只通过强制执行拿到1万多元;而杜某某却因在执行过程中涉嫌转移银行存款,即将面对法律制裁。2019年11月,杜某某向蒲江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官变“和事老”调解矛盾纠纷
  
  8月6日,蒲江县检察院就此案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张登银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情况,就案件中几个重要环节向双方提出了问题,同时也听了杜某某对案件的疑问和看法。张登银站在杜某某的角度解读和理解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杜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随后,参与听证的各方发表看法,一致认为涉事双方只有通过调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而杜某某和保险公司也表示愿意和解。于是,张登银一边劝说杜某某拿出诚意尽最大努力履行判决,另一边劝说保险公司尽最大可能减免部分赔偿金额。经过一番交涉,保险公司方提出,剩余未履行的案款最多可减免1/4。但是,杜某某只能拿出2万多元,依然相差甚远。经过与杜某某商量后,检方又提出分期偿还的处理方案,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虽然拖拉机登记在高某甲名下,但是你在实际负责运营,是你让没有驾照的人(杜某某)来开拖拉机,你也有过错,不能置身事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眼看调解陷入僵局,张登银又对实际车主高某乙进行释法说理。随后,高某乙表示愿意当天出3万元,剩余的2万余元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保险公司。另一边,杜某某又想办法筹措到了2万元,与高某乙共同凑齐5万元,当场付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看见检察机关在尽心地帮助其追回款项,当事人现场完全支付也确实有困难,于是同意剩下的2万余元延期一个月支付。这场持续3个多小时的“听证+调解”最终圆满结束。用好检察听证制度体现为民情怀
  
  此案能圆满结束,离不开检察官张登银和书记员鲍昱辰前期对卷宗的细致审查和当事人的背景调查。“这起追偿案法律事实清楚,案件本质上并无争议,法院判决结果没有任何问题,因此通过检察监督达到改判的目的几乎不可能。如果就案办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对当事人也太不负责了。”张登银表示,“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其内心服从判决,达成调解,才能从根本上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鲍昱辰说:“拖拉机登记的车主高某甲是患有精神障碍的残疾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而杜某某是名普通打工人员,一个月只有三四千元收入,上有两名老人,下有两名小孩,十多万元的赔偿确实承担不起,我们若不帮着调解,他极有可能因涉嫌转移被执行财产而被刑事处罚,到那时,这个家庭的生活必然更加无法支撑……”“举行检察听证,当事人在公开透明的场景下,能够增强对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认同感,增加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从而有利于促进这类案件矛盾的实质性化解。”蒲江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光奇告诉记者,用好检察听证制度,一方面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化解社会风险问题的有效举措,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以外部监督倒逼检察工作水平提升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复生案件诉源治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