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判决后执行难的调查与研究——以G市法院执行情况为样本

  
2023-12-11 14:17:43
     

苍溪县人民法院 陈垟

  
  摘要:民事执行是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事活动频繁,民商纠纷大幅度增加,人民对执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2016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后,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得执行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但是立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践做分析可知,目前的执行工作依旧困难重重,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本文立足于研究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核心问题,并提出相关措施,旨在探索公正与效率兼顾的执行管理体系,促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落实,真正回应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执行难  执行员制度  执行权“侦查化”  个人破产
  
  以下正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紧扣“公正与效率”客观评价。提升纠纷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直至实质性化解的总体效率,解决法院司法效率和人民群众对解纷效能之间的“感受差”,自觉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提升群众满意度,在既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后,又于2022年6月28日,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实施意见,但至今尚未出台,可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形式依旧不容乐观,执行工作困难重重,有鉴于此,笔者以G市法院作为实证研究对象,通过“解剖麻雀”的方式相对全面分析执行的现状与成因,提出相关建议,思考应如何进一步打造成熟且成功的民事执行措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现实困境:G市法院执行的现状分析
  
  G市全市总面积16319平方千米,常住人口227.1万人,2023年1月至9月共收执行案件12512件,月收案达1390件。G市共有执行法官28名,人均每月需要执行50起执行案件。其中,C县法院1月至9月共收执行案件2582件,月收案286件,有执行法官5名,人均每月需执行57件执行案件。平均每月按22天上班时间计算,每名执行法官每天需要执行2.5件案件。
  
  (一)G市法院近五年执行案件情况
  
  1.近五年G市法院执行收案数历史变化
  
  2018年G市法院新收首次执行案件8476件、恢复执行案件1570件、执行保全案件957件,共计收案11003件;2019年G市法院新收首次执行案件8173件、恢复执行案件1496件、执行保全案件1260件,共计收案10929件;2020年G市法院新收首次执行案件8183件、恢复执行案件2296件、执行保全案件1342件,共计收案11821件;2021年G市法院新收首次执行案件11714件、恢复执行案件2777件、执行保全案件2063件,共计收案16554件;2022年G市法院新收首次执行案件10860件、恢复执行案件3175件、执行保全案件2109件,共计收案16144件。
  
  图1
  
  2.近五年G市法院执行完毕率历史变化
  
  2018年G市法院共计执行完毕首执案件数3638件,占比39.83%,执行完毕执恢案件数1045件,占比64.75%;2019年G市法院共计执行完毕首执案件数3199件,占比34.62%,执行完毕执恢案件数765件,占比48.42%;2020年G市法院共计执行完毕首执案件数2656件,占比31.2%,执行完毕执恢案件数1269件,占比52.66%;2021年G市法院共计执行完毕首执案件数3453件,占比29.41%,执行完毕执恢案件数1450件,占比52.66%;2022年G市法院共计执行完毕首执案件数2985件,占比27.27%,执行完毕执恢案件数1460件,占比44.99%。
  
  图2
  
  图3
  
  3.近五年G市法院中某个法官的结案数历史变化
  
  我们随机统计了一位G市C县法院的老执行法官的执行数据,更能清晰的反应G市法院的执行现状。2018年办案283件,执行完毕125件,执行完毕率高达44.16%;2019年办案509件,执行完毕166件,执行完毕率32.61%;2020年办案509件,执行完毕196件,执行完毕率38.50%;2021年办案642件,执行完毕188件,执行完毕率29.28%;2022年办案711件,执行完毕200件,执行完毕率28.12%。
  
  图4
  
  图5
  
  (二)执行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分析
  
  分析近五年G市法院执行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之前,我们要清楚的了解两个大的历史背景,第一个是2019年以前,法院执行局还在使用执行员制度,随着法院员额制改革的逐渐深入,2019年起法院执行局也开始了执行法官办案制度;第二个背景是2019年12月,新冠疫情爆发,我国大的经济环境受到巨大冲击。
  
  G市法院近五年执行案件呈现的最突出的问题是每十个案件中,仅有3个案件能够执行完毕,而且还处于下滑状态,也就是说有7个,甚至8个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后是无果的。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老百姓口中所说的“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状况还会普遍存在,这一问题不突出解决,法院的公信力势必受损,人民满意度难以提高。
  
  G市法院近五年执行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案件数越多,执行完毕的比例就越少。2018年至2020年,全市法院的执行案件数相对于稳定。执行完毕率也一直保持在30%以上,然2020年后随着执行案件的总体数量的猛增,执行完毕的案件总数反而变少了,执行完毕率更是下滑到了30%以下。第二个特点就是2019年员额制办案制度实施,“执行员”这一名词就处于灰色地带,执行员不再独立办案,导致实际办理执行案件的人员越来越少,承办法官需要办理的案件翻倍增长,虽然以前的执行员和辅助人员都在辅助法官办理案件,但是责任心、责任感明显不一样了,这也是导致执行完毕率也是逐年下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寻根溯源:执行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内因:
  
  1.执行力量与执行案件数量的增长不成正比,人力资源配置未得到优化。近五年来,G市法院的执行干警在编人数基本上没有变化,从2018年的全市在编执行干警86人,到现在的在编干警91人,仅仅增加了5人,但执行案件却增加了4000余件。2019年员额制在执行局彻底铺开后,也就预示着从原来的91人都可以承办案件,到现在的只有28名法官可以承办案件。根据员额制的精神,可以成立28个办案团队,但是所有的压力和责任都集于员额法官一人身上,其余人员均是辅助法官办理案件,有事找法官、出事找法官,这样难免使得法官应接不暇。名下需要办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每个案件都分配的精力就越来越少,加之现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路径越来越多,这必然使得执行困难重重。
  
  2.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足,各地法院对执行局依旧不重视。很多法院都认为执行局的工作就是一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一手找被告要钱,就这么简单的一回事。高素质、高能力的人员还是应该配置到审判部门,出一些精品判决书、明对错判输赢,所以各地执行局的执行力量参差不齐。然而真正的执行工作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化和艺术化的工作,要求敏锐的洞察力和娴熟的执行技巧,执行人员的执行判断过程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涉及更方面的知识,因此十分复杂,所以配强执行力量显得格外重要。但就目前而言,还没有一家法院提出配强执行力量这一说法。
  
  3.事务性工作繁多。单从执行一体化考核标准来说,就有75项指标之多,而办理一件执行案件又有37项流程节点。前面也计算了,每名法官每天至少要办理2.5件执行案件,还不提案件办理中各种各类矛盾的激发、平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极限拉扯,每天处理完案件上的事情后,还有大量的非案件中的工作要处理,这就造成了执行工作本身的繁杂。加之直面当事人的种种压力,使得执行局成了大家谁都不愿意去部门。
  
  (二)外因:
  
  1.人难找、物难控、财难处置。(1)立足于实践进行分析会发现比较多的被执行人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隐匿或者是转移,本人也会隐藏行踪,甚至出现暴力抗拒等行为,这些行为的出现会导致执行工作的难度加大。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在查人找物的时候,其能够覆盖的范围是有限的。(2)财产变现难度大,对于人民法院查找到的财产进行分类可知其主要为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这些东西需要经过评估和拍卖才能变现。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查找到的一些其他物资,例如农副产品、家具家电、特殊药材、材料等,不仅对拍卖的有比较高的要求,而且拍卖成功的难度大。利用传统的拍卖方式,不仅周期长,无法对查找到的财产做有效拍卖,而且成交比例低,所以一些辛辛苦苦查找到的财产根本无法变现。
  
  2.协同程度不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会受到非法干预。(1)部分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在现行的社会管理体制下,对执行工作的干扰较多。部分地方、部门常常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干扰执行的顺利进行。部门地区的企业的纳税能力强,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个别地方政府就会给执行施压,造成执行困难。尤其是去外地执行,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拘留或者房产过户等执行措施时,更容易受到外地保护主义的对执行程序的干扰,导致迟迟不能办理完结。(2)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不畅,近年来,执行联动机制在不断的完善,但仍由于执行联动工作无考评机制或考评力度不够,存在部分联动单位参与度不强、配合度不高的问题,影响执行联动机制功能的发挥。尤其在查人找物、信用惩戒等工作中,个别单位反馈不及时、信息共享不全面等问题。
  
  3.社会原因。(1)市场经济主体社会风险意识较弱,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许多市场主体容易被一时的利益所诱,法律意识及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对对方的经济能力及偿还能力仅凭表面作出判断,并未通过相关社会诚信体系进行查询或查询的不够全面。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不够健全与完善,目前可查的有法律文书网、企业信息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但仍然存在不全面,其他信息查询不到位的问题。(2)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成本较低。部分债务缠身的被执行人熟知法院执行措施,对法院的传唤未引起重视,甚至早已转移财产,或者四处藏匿。对法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不再有惧怕心理。部分拒执犯罪的证据完整度不够,法院与公安认识不一致,致使真正能进入立案侦查的拒执犯罪案件不多,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较低。(3)司法救助制度覆盖范围较窄,保障力度较小。从现有的司法救助力度来看,保障范围较窄,在中西部地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许多无固定收入的被执行人来说,一旦偿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较大金额的债务,经济将陷入困境。
  
  三、路径探索:协同机制下破解执行难问题的路径构建与优化
  
  (一)完善相应法律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提升法律意识。
  
  1.我国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不健全,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这使得人们对民事执行的地位、重要性认识不足,有关部门对执行工作不紧密配合,也使得在执行工作中不少问题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解决,从而导致问题越积越多。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还有不少不足之处,加之众多的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造成了许多执行上的困境,同一事实没有统一标准,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混乱,执行权与裁决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乱执行”“执行难”等问题。2022年6月28日,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实施意见,至今还未通过,应当加快民事强制法的出台,构建信息化执行体系,确定执行信息化原则,将罚款、拘留、拘传、拒执罪予以明确规定,完善执行惩戒体系,规定公安机关的协助义务和适用限度,改革执行权,将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
  
  2.数据共享。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活动频繁,交易频率加快,但是社会管理没有随之加强,就目前而言仅仅依靠银行、本地国土、本地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已不能满足现今的执行需要。随着京东、淘宝、抖音、快手等app的广泛使用,法院应当与时俱进,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来掌握更多执行线索,进一步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的执行联动大格局。进一步完善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将更多的部门纳入执行联动大格局,不断拓宽执行联动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考核机制,将网络执行查控等重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加大奖惩力度,对工作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3.执行人员优质化,单独的员额制是否适用执行?经分析不难得出,执行人员占比仅法院人数的15%,而执行案件总数占法院案件总数的40%,15%的执行法官办理全院40%的执行案件,难度明显增加,案件过多导致个案的倾注精力不足。既然执行员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废黜,可以考虑员额制与执行员制度并行的方式使用与执行工作,缓解执行办案压力。同时确立院庭长主动承办执行案件制度,只有院庭长主动承办执行案件才能具体的了解执行案件的艰辛,才能引起法院对执行领域的重视。
  
  (二)增加资源投入。
  
  针对前述执行案件暴增“又多又难”这一现状,增加资源投入的重要性不可小觑。在实践中,投入各种资源是解决执行难的首要方式,加人、加班、加物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方式。首先增加人力资源,本身每人每天需要办理2.5件的执行案件,而增加1名承办人,那么一件执行案件的时间将增加一倍,更容易将案件办的精细。而增加执行辅助人员和执行工作的外包,可以直接完成70%左右的工作量,使承办人从冗杂的一般性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处理案件内在关系的时间将大幅增加。其次是增加工作时间,虽然笔者不支持这种方式,但是在现在这个体系下,每名承办法官承办如此之多的执行案件,各项指标压得喘不过气,不加班已经不能将工作推动了。加之,执行工作本身就有警务化的强制性质,执行110、24小时拘传等措施的实施使得执行法官加班已然成为常态。再次是增加物资资源投入,执行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的增加,对处理执行案件有着难以统计的重要助力。笔者曾经去过广东的一家法院,该法院就购置了一个机器人,执行工作的前期立案、送达、查询、冻结,该机器人可以很迅速的完成,大大节省了人力资源。
  
  (三)执行权侦查化
  
  侦查权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就侦查权的运行而言,有二个重要特征:其一,为了查明事实,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其开展的专门调查工作具有主动性;其二,为了保障侦查目的的实现,行使侦查权时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及财产利用等强制性措施。而执行实施权本身也含有对特定执行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拍卖、变卖措施的内容,同时法院执行时也会采取拘传、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使得执行权与侦查权已有重叠。随着时代的发展及信息化的普及,被执行人也逐渐增涨了规避执行的能力,在诉讼之初就转移了自己的财产,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交易媒介,狡兔三窟,跟法院玩起躲猫猫,被执行人知道就算你法院传唤不至也对他无可奈何。这样一来,对人本身的侦查权就显得格外重要,虽然法律规定的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构成拒执犯罪,但是拒执罪的侦查权还是属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仅对法院移送的拒执犯罪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这就造成了公安不侦查、法院侦查不了的现状,使得这类的被执行人有恃无恐、毫无忌惮。一旦将被执行人人身的侦查权赋予法院,将大大推动解决执行难进程。
  
  (四)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
  
  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就算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不能完全规避市场风险,当债务人已经明显不能清偿债务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就显得格外迫切。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其根本目的是激励难以清偿巨额欠款的债务人配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现有的财产集中进行公平分配,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债务人一定的“恩惠”,是给予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的奖励。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配合遵守破产免责制度填补了用于分配资产的数量,免于了“逃跑”,造成更多的利益损失。对于债务人而言也是给了诚实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能够更多的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同时,免责制度还能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避免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使用暴力,威胁、污染等非法行为造成双方都无法挽回的不力结果,也有不少的债务人迫于还款压力而放弃生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是化解“执行难”的迫切需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意味着因此豁免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势必导致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出现“终结执行-恢复执行-再次终结执行”的循环过程,不利于办案效率,同时增加了法院的积压案件数,浪费国家资源,也削弱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积极投入工作的热情、阻碍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政策需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普遍适用,同时也能倒逼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升民众的风险防控意识,使我国经济的发展更加健康化。
  
  结语
  
  总而言之,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目标,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法院需发挥自身职能,利用多样化的手段,客观分析执行难存在的问题,研判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不断推动执行信息化、创新执行办案模式等方式去实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