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不能成为质量监管盲区

  
2016-10-19 09:51:43
     

在我国,大多数自建房从设计建造开始,就一直处于无人监管、无专业人员施工的局面,自建房或多或少存在安全隐患。虽然1993年国务院曾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规范村庄和集镇的楼房楼层建设。但由于乡镇居民建筑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监管无力等复杂因素,落实状况不容乐观。温州自建房倒塌悲剧,凸显自建房的质量安全与监管缺失。若相关部门继续对自建房监管体系放任自流,类似的悲剧还会不断上演。

今年10月10日凌晨,浙江温州鹿城区双屿街道中央涂村4间6层农民自建房发生突发倒塌事故。根据通报,共搜救出28人,其中确认死亡22人。这次倒塌的房屋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楼体有加盖痕迹。

有专家指出,尽管有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但监管缺失,国家又明确三层以下,300平米,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农民自建房屋不属于政府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使得乡镇自建房基本无人过问,加盖行为无人过问,强化自建房屋的安全质量排查与监管刻不容缓。

资料

大量“三无工程”存在隐患

自建房倒塌事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线之中。2011年10月23日,广东广州就发生一栋三层的农民自建房倒塌事故;2014年9月山西太原一栋在建自建房倒塌;2013年,西安北郊发生过城中村自建房加盖过程中垮塌致人死亡的事件,村民坦言,房子盖好后自己都不敢住,基本都是打工者居住。据调查,这些房屋都系“三无工程”。

“三无工程”在我国乡镇大量存在。建房的面积不大,楼层不高,专业施工队不愿干这种“芝麻”工程,建房者只好自己组建施工队,施工人员大多为不具专业技能的农民,有时连老、弱、病、残也上架高空作业,这是导致无设计图纸、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监理单位建设的农房存在的直接原因。

乡镇居民是法制意识薄弱。基层干部虽告诫村民新房施工的图纸要审批、工程队的资质要审批,但大多居民请的都是当地的泥水师傅、无资质的工程队,他们除了经验,几乎毫无专业的基建知识。基层干部就算发现了违章施工,也没有强制的执行力,部分人甚至不知道不审批是违法,出了严重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施工方安全意识薄弱。搭建的脚架、扶手不稳固,特别是对受力重、易磨损的部位不随时检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隐患。建房过程中偷工减料现象十分严重,有些新房砂浆中的水泥含量不足10%。房屋结构不合理,造成砖柱失稳。

◎声音

强化监管 才能杜绝悲剧重演

2015年1月,民建建议“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亟待加强”,提出对乡镇居民自建房屋的安全质量排查与监管,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广州、太原发生的自建房倒塌事故,都发生在加盖过程中,如果说温州倒塌楼房这样的“历史遗留”不易介入监管,因为存量太大,那么能不能先从源头上遏制新建自建房的加盖风险?能不能用有效的监管措施杜绝随意加盖行为?

自建房出现事故,与“私自建设”或“违法建设”密切相关,这就意味着政府要强化治理违规建设。乡镇自建房,大多发生在城市改造区域,加盖往往与利益诉求紧密联系,一旦出事,很可能是群死群伤。

温州自建房倒塌事故再次警示监管部门,必须全面排查自建房的安全质量问题,只有强化监管,才能最大程度地杜绝悲剧再次重演。

◎链接

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真空”

自建房是我国城乡二元制的一个产物,乡镇居民有特殊的宅基地能够建设自己居住的房屋,随着国内房价的逐步提升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县镇自建房不是使用集体的农业土地,土地性质一般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房主往往拥有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这些土地或房产是可以合法过户或交易的,城镇管理体制疏松,办理土地使用证门槛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使行政管理把更多的资源、经费和精力投到城市,而忽视了对乡村的投人,管理的触角不够多,存在许多管理死角。

于是,乡村建房管理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规划存在漏洞。居民不按规划建房,有的受“风水”意识的影响,特别是山区的一些房屋建设时喜欢选择在依山傍水的集雨地带或风口道边建房,一旦洪水暴发,灾难在所难免。

乡村的管理体系比较薄弱。监管的力度小,有人利用监管部门的漏洞,逃避审批。乡村的实际情况与城市不同,导致乡村建筑市场监管长期存在“缺位”。建筑安全监管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而专门负责这一块工作的人手十分有限。几个人面对这么大的一个区域,确实很难管得过来。乡镇又没有专门管理建筑安全的专业部门,镇政府只能起兼管作用,但起到的作用又有限。因此,管理“真空”到处存在。

本期作者 晓武 曹旭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