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禁止代孕”立法曾引发争议

  
2015-12-29 11:22:51
     

近日,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引起社会广泛的争议。本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这一拟新增的规定。

有专家指出,此项立法经过社会充分讨论,展现了立法的民意基础。本月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该草案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与法律专家就多次建议,基于社会不孕症患者越来越多,对于代孕确实不应立法禁止,但是国家应该出台“规范代孕”实施细则。

有专家指出,我国不孕症患者数量不小,借助代孕技术或许是她们获得血亲后代的唯一选择,但必须对申请主体资格、申请流程、代孕机构、实施规范、各方法律关系等作出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定。

背景

代孕:各国立法态度不一

世界各国立法对待代孕的态度不一,英国1985年将有偿代孕列为非法,美国虽然早在1981年就通过了承认代孕合法性的法案,但还是有多个州并不认可代孕这种行为。在承认代孕合法化的得克萨斯州、佛罗里达州等地区,目前还在尝试对于代孕行为进行专门的管理。印度对于代孕行为的规定最为宽松,其承认代孕的合法性,且在2002年通过了一项法案,允许商业代孕行为的存在。代孕在印度已经发展成了一项年产值接近3亿英镑的产业,很多外国人都会专门前往印度寻求代孕。针对这种情况,印度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要求这些外国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来让政府确信他们有能力在孩子出生之后将其带回到自己的国家。

我国涉及代孕行为的现行规定主要体现在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6年2月7日实施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如果实施代孕技术的情形将导致该机构校验不合格。显然,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代孕行为的效力,但在部门规章制度上对代孕行为是采取否定的态度。

链接

代孕:有一定的社会需求

自1978年英国诞生了世界上首个试管婴儿以来,代孕就在欧美不断发展,已经成了解决不孕症的一种选择。

据统计,每一万个人中就有一个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代孕的出现是人类利用现代科技来实现生育的新方式,代孕行为解除了不孕不育者精神上的痛苦,实现其享受天伦之乐的愿望,促进了家庭结构的稳定;另一方面,从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目标来看,代孕行为对社会人口再生产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国内地1983年使用冷冻精液人工授精成功,1988年试管婴儿诞生,这一技术发展,给数以万计的不孕不育夫妇带来福音,促进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到2014年已经有70万患者得到治疗。现在突出问题是没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也在非法从事这项技术的使用。一些中介组织在地下非法采精、供精、采卵、供卵、搞代孕等非法活动。所以这次立法规范很有必要。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革新给生育弱势群体带来了光明,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对“代孕”行为在法律与道德上的评价。代孕改变了传统生育方式,对传统的生育观和法律都提出了挑战。探讨代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涉及自然人的身体权、生育权等法律权利及社会公序良俗、善良风俗的法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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