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商家未经授权用卡通形象让产品“吸睛”,可能触犯侵权“红线”。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粘鼠板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黑猫警长”形象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某文化科技公司享有美术片《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发现某胶业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粘鼠板上印制“黑猫警长”形象,遂公证取证后,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某胶业公司诉至郫都区法院。
庭审中,某胶业公司认可涉案粘鼠板由其生产、销售,但辩称消费者购买产品是出于功能需求,与包装上的动画形象无关;且公司未利用“黑猫警长”形象进行宣传推广,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术片的作者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塑造出具有个性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体现出作者的匠心独运与绘画技巧,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黑猫形象,与某文化科技公司主张权利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相比,二者基本一致。
针对某胶业公司提出的“消费者因功能购买需求、未用形象宣传”抗辩,法院明确,某胶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粘鼠板产品上使用涉案权利作品“黑猫警长”,系利用该作品的艺术美感与知名度来增强商品的吸引力,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某胶业公司将印有涉案权利作品的产品投入市场流通,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作品并对外发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未进行宣传推广只是对外传播程度的不同,不能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
因此,某胶业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某文化科技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遂判决某胶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某文化科技公司“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某文化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2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黑猫警长”作为家喻户晓的卡通形象,其独特的造型设计、色彩搭配及艺术表现方式都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卡通形象用于产品外包装,就可能构成侵权。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在产品包装、装潢、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时,更要谨慎核查版权归属、是否取得授权等情况,避免因一时大意或侥幸心理引发侵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