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东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汪某花费2.88万元向某婚介公司购买婚介服务,约定匹配约见对象人数为8人。不料,婚介公司仅为汪某匹配5名对象后就注销了。汪某索还服务费用未果后,将婚介公司6名股东诉至法院。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婚恋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婚介公司原6名股东向汪某退还部分服务费用10800元。
某婚介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潘某宁等6人。2023年6月23日,汪某与该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某婚介公司在12个月内为汪某匹配约见对象人数8人。合同签订后,汪某支付了2.88万元的服务费用。
令汪某没想到的是,该婚介公司在为其匹配约见了5名相亲对象后,就于当年10月注销了。婚介公司注销跑路后,眼看服务没享受到,退还服务费也无望,汪某一纸诉状将该婚介公司经营期间的6名股东全部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6名股东退还服务费。
邛崃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某婚介公司应在合同期内为汪某匹配约见对象8人,但只匹配5人后就无法联系,未全部履行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某婚介公司已于2023年10月通过简易注销方式注销登记,应当视为其以行动单方终止案涉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该条第三款明确,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婚介公司存续期间的6名股东应当对注销之前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某婚介公司原来的6名股东向汪某退还部分服务费用108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