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猫狗“打架”伤到旁人,这个理该怎么说?近日,岳池县法院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宠物狗追逐流浪猫时,将路过的小女孩小腿咬伤,而后,宠物狗的主人和小女孩的家长经派出所民警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在承担损害责任方面争执不下,小女孩的家长遂诉至岳池县法院。
为讲明法理,也为还原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时,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小女孩走到一商铺门口时,被告也带着宠物狗经过,此时商铺门口有一只流浪猫,而宠物狗并未规范穿戴牵引绳及佩戴嘴套,宠物狗上前追逐,流浪猫闪躲,宠物狗转身咬到了小女孩。
宠物狗的主人认为,狗因受到流浪猫的刺激而发起攻击,且小孩家长未做好看护,故其不承担损害责任。小女孩的家长则认为,狗系饲养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在公共场所未进行规范牵引,故应由饲养人承担损害责任。
在明确事情经过和双方想法后,承办法官现场普法:“饲养人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日常携带宠物出门,应做到,拴好绳索、佩戴嘴套、办理证件、避免遗弃,主动避让他人。”
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700元。
法官提醒
“饲养犬类须守规。”承办法官在案后特别提醒,饲养人必须意识到,在复杂的公共环境中,可能存在各种意外情况刺激到动物。因此,除了牵引,视情况为犬只佩戴嘴套、与行人(尤其是老人和儿童)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人群密集处收紧牵引绳短链控制、及时安抚动物情绪等,都是饲养人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饲养人需根据环境动态加强管理责任,切实预防损害发生。家长应教育未成年人正确对待动物,避免不当接触。希望此案能引导社会公众共同营造文明、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