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超龄务工人员下班遭遇车祸,该如何维护权益?法院又如何在超龄务工人员的权益和企业的难处中寻找平衡?近日,崇州市法院调解了一起超龄务工人员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柔性化解员工与企业的矛盾。
陈某某于2015年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自2019年进入某公司上班,工作为厨师。2024年12月,陈某某在下班必经路途中,在崇州市某学校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为:陈某某无责。陈某某被送往崇州二医院住院治疗,确诊胫骨远端骨折、踝挫伤,共计住院22天。2025年3月经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4月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致残程度九级。
受伤后,双方多次商议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陈某某遂向仲裁委提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陈某某向崇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法院立案后,指派调解员迅速明确事实认定,以“工伤待遇赔付”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在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后,调解员对双方法律适用进行释法明理。首先,针对“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调解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此次纠纷中,陈某某下班遭遇的车祸,应当属于工伤。其次,针对“超龄务工工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争议点,调解员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调解员阐明陈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工受伤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清晰地划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调解员通过释明两大法律争议点,引导双方将协商焦点从“要不要赔”转向为“如何合理赔偿”,最终经过双方多次沟通,用人单位愿意赔付劳动者工伤九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该案通过调解方式,既用法律标尺明确超龄用工的责任边界,又以柔性沟通纾解对立情绪,实现了案件纠纷的实质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