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车变“黑车”致游客滞留 四川自贸区法院:旅行社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2025-11-11 09:39:1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B旅行社在未经游客同意下将旅游业务转由A旅行社实际运营,且其在线上宣传旅途中提供的“正规旅游车”,在实际服务中却使用了无资质的“黑车”……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该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旅行社构成欺诈,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2024年5月,王某某等三人通过某网络平台预订了“西藏4日3晚7人团”旅游服务,支付费用5640元。平台宣传页面中明确承诺用车为“7-17座正规旅游车”。行程中,三人发现实际接待方为A旅行社,而非合同载明的B旅行社。更令人担忧的是,旅行社实际安排的是无道路客运资质的“黑车”,导致车辆在旅行途中被交通执法部门查扣,三人滞留当地,后续行程严重受影响。

此外,行程中还出现多处景点未按约定停车打卡、住宿不达标、餐食未提供等问题。王某某等人认为旅行社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违规转团等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违约金。

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A旅行社在平台宣传网页的显眼位置承诺使用“正规旅游车”,却在实际履行中故意使用无运营资质的车辆,且该社此前已多次因使用无资质车辆被行政处罚,属于明知故犯,其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三倍赔偿”责任。B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将旅游业务转由A旅行社实际运营,构成擅自转团,应支付违约金1410元。同时,A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景点、住宿和餐食服务,应赔偿违约损失3290元。B旅行社作为委托社,应对欺诈和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A旅行社、B旅行社连带赔偿游客三倍旅游费用16920元、违约损失3290元、转团违约金1410元,合计2162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明确了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服务重要事项的“承诺”与“履约”严重不一致且存在主观故意时,应依法认定欺诈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知情权与人身安全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西藏旅游行程乘车路途远、时间长,旅游经营者在线上平台明确承诺提供“7-17座正规旅游车”,实际却故意安排无运营资质的“黑车”,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信息的行为,致使游客在错误认识下接受服务,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旅游经营者应诚信守法、规范服务,严格履行宣传承诺,确保服务内容与宣传一致,不得故意提供不符标准的服务。旅游者在选择产品时,应仔细核实旅行社资质、用车标准、行程安排等信息,保留合同、付款凭证、行程记录等证据,便于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