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上家”购买黄金并变现 法院:构成犯罪

  
2025-05-07 09:52:44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为获取不法利益帮助“上家”变现违法所得,这种帮助“洗白”的行为也构成犯罪。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两男子在明知款项系违法所得的前提下,帮助“上家”通过购买黄金并变现的方式对违法所得进行“洗白”,最终,两男子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刑罚。
  
  2024年11月27日,代某良和廖某帆为获取不法利益,按照“上家”的要求,在都江堰市某首饰店使用诈骗资金购买黄金,在“上家”将诈骗资金1.5万元转到首饰店老板账户后,二人便将黄金拿走。随后,二人将黄金出售后变现1.3万余元,并将1.3万元交给“上家”。案发后,代某良被警方挡获到案,廖某帆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也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由家属代赔被害人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某良、廖某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二人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但根据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区别量刑。代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廖某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同时,二人均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代某良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廖某帆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