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墙首日摔成八级伤残 30余万元赔偿该谁出?

  
2025-09-15 09:59:29
     

李玉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张三将商铺刷漆工程发包给李四,李四雇佣王五负责具体施工,不料,王五第一天刷墙就摔成八级伤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0余万元费用该由谁承担?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李四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张三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三有两间商铺需要装修,将房屋刷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李四,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为6500元。李四承接工程后,雇佣58岁的王五负责具体施工。不料,王五在施工第一天打磨墙壁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随后入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27073元。
  
  事发后,王五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五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于是,王五将张三和李四共同起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要求二人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将两间商铺的刷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李四,由李四组织人员施工并交付成果,再由张三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李四承接工程后雇佣王五完成部分施工任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王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李四作为雇主,安排王五进行墙面打磨作业时,既未在现场履行管理职责,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五已年满58周岁,其身体条件本不适宜从事该项工作,却仍参与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疏忽大意跌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张三作为发包方,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无明显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广安市前锋区法院酌定李四对王五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0万余元;王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张三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承揽合同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若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合同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