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封村无法返岗“被离职”法院这样判

  
2021-02-25 10:01:47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政府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了防控疫情传播的紧急措施,部分紧急措施对人们出行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那么,如果实施的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是否构成旷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止。用人单位于2020年1月22日春节放假,于2月4日通知劳动者2月10日上班。同年2月24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自动离职通知,以劳动者从2月10日至2月24日累计旷工13天为由,通知劳动者按照《员工手册》视作自动离职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在诉讼中提供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该劳动者于2020年1月21日回村过年,该村于2月1日开始封村封路、设点设卡,阻止村内外人员流动,于2月20日撤卡。劳动者还提供了当地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通告,显示自2020年1月28日14时起暂停该县道路客运经营,停运范围为该县全部客运站经营、该县全部班线客运经营、该县全部包车客运经营和巡游出租车经营,2020年2月21日8时起,有序恢复县际班车、县际包车、县内班线、县内包车、县城公交车和出租车运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当时所在地并未限制人员离开,完全有条件通过交通工具返回上海,但劳动者拒绝回上海上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不违法。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提供了电话录音,该电话录音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与劳动者所在地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县政府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以证明经用人单位电话询问,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县政府工作人员均答复封路措施仅禁止进入村庄,并不禁止离开。劳动者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在2020年2月24日前无法返沪上班,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用人单位虽然认可通告的真实性,但仍然坚持认为劳动者可返岗复工,且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劳动者的主张。故采信劳动者主张,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