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作业时摔伤 法院:企业担责,赔付11万余元

  
2026-05-22 11:15:5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近日,攀枝花市西区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针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定义务、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引发的维权纠纷,判令涉事企业独自承担职工工伤赔偿责任,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万余元。
  
  2023年10月,杨某林入职四川某工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货物上料、集装箱辅助装卸等一线作业,入职后便正式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然而,该企业为压缩用工成本,无视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始终未为杨某林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也未缴纳任何工伤保险费用。
  
  2024年1月5日,杨某林在西区格里坪货运车站开展集装箱辅助作业时,立足不稳,不慎从集装箱高处坠落至货车车厢内。事故发生后,杨某林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确诊为左跟骨骨折,共计住院6天。因后续需长期休养康复,杨某林不仅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日常生活也受到极大影响,家庭生计随之陷入困境。
  
  2025年3月,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确认杨某林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同年11月,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伤残程度达到工伤十级伤残。就工伤赔偿,杨某林与企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向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事企业未依法为杨某林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杨某林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该过错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杨某林与公司于2024年6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判令该公司支付杨某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0687.83元;驳回杨某林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重要屏障,也是分散企业用工风险、维护企业稳定经营的有效途径。部分小微企业存在“参保增加成本、不参保能省钱”的错误认知,刻意逃避参保义务。这一行为,貌似节省了保费支出,事实上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轻则增加经营负担,重则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反而得不偿失,同时还会激化劳资矛盾,影响企业口碑与长远发展。
  
  法官特别提醒,用工单位要严守劳动法律法规底线,切实履行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做到规范用工、应保尽保,从源头防范工伤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