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军婚的法律问题了解一下

  
2018-08-08 10:02:06
     

演员张馨予成为军嫂备受关注

有关军婚的法律问题了解一下

张馨予微博上发布的结婚照

央广军事也点过赞

  没有任何征兆,女演员张馨予宣布结婚了,结婚对象是她录制《奇犬神兵》时的教官何捷。张馨予也成为一名军嫂。

  8月5日,张馨予在个人微博公布了婚讯。她的丈夫何捷是来自武警部队的反恐精英,被战友评价为“岭南有悍虎,敌闻皆丧胆”。相关资料显示,何捷是上尉警衔,武警特战指挥员、武警特战队员、武警军官、海外警卫队员,军功卓著,曾荣获个人二等功两次,三等功1次,被评为武警部队“中级反恐特殊人才”。

  张馨予为什么会选择军人?她在微博中给出了答案——“只有一个原因:嫁给他,嫁给爱情。”但是,我们今天不聊情感,也不谈八卦,我们认真地来聊聊军婚和军婚保护这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认识军婚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军婚保护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1997年颁布的《国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也明确,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成为一名军嫂有啥条件?

  《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对现役军人配偶有何基本要求?《规定》提出,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和军人结婚有啥程序?

  法律对军人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2004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离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在离婚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何为“重大过错”,最高法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曾明确,“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最高法多次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规定》也明确,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关于离婚的程序,《规定》指出,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声音

  中央纪检监察报点赞:慧眼识英雄,给军嫂们点赞

  “咱当兵的人,就是不一样,头枕着边关的明月,身披着雨雪风霜”“说句实在话,我也有爱,常思念那个梦中的她”……军人的品质,是担当,是扛责任,是为爱牺牲所有。但也因此,嫁给军人,不论对于什么行业的人来说,都不是一个容易的选择,也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担当。所以,要为所有慧眼识英雄的军嫂们点一个大大的赞!

  ……“这些年的不容易,我怎能告诉你。有过多少叹息,也有多少挺立……”正如歌里唱的那样,一声“军嫂”道出了千百滋味,有埋怨,更有自豪;有不忍,更有坚韧;有脆弱,更有强大;有平凡,更有非凡。很多人都喜欢谈论家国情怀,其实读懂了军人和军嫂的选择,就自然而然地理解了家国情怀的“情”和“怀”。他在远方,她在近处,用不同方式守护所爱的人;他敬礼的右手属于祖国,她就牵起他的左手与他同在——有情家乃成,怀众则为国。

  (节选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