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快递被谁签收了?”

  
2017-11-08 09:43:12
     

  “我的快递被谁签收了?”
  
  专家:快递“被签收”后丢失短少可要求商家或快递公司赔偿


  
  “双十一”进入倒计时,剁手党们在买买买的同时,是否清楚售前售后以及快递签收的那些“规则”与“套路”?快递年年“爆仓”,产生的大量包装垃圾又是否让我们的环境不堪重负?带着这些问题,本报推出特别策划,说说有关“双十一”背后的那些事儿。
  
  “从网上查询,快递包裹前一天已经被签收,但我却并没收到。”近年来,不少消费者反映,自己的快递被莫名其妙地签收了,不仅如此,有的快递“被签收”后还会出现丢失短少的状况,消费者想要维权却频频遭遇尴尬。
  
  对此,专家提醒,如果消费者实际未领取到包裹,消费者与网络商家的合同关系仍未履行完毕,由此产生的丢失短少等后果,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而应该由网络商家及其委托的快递公司承担。
  
  乱象
  
  货没到已签收
  

  9月的一天上午,家住成都的许先生收到一条信息,称他在网上购买的货品已签收。许先生纳闷了,自己既没有收到货品,也没有接到快递员的电话,甚至连小区智能快递柜的取件码都没有收到,怎么就被签收了呢?许先生立即查看物流信息,按照上面的电话与快递员取得联系,快递员表示会立即寻找许先生的包裹。虽然最终许先生的包裹被快递员找回,但究竟是谁签收了许先生的包裹,快递员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复。
  
  无独有偶,唐山的王女士也曾遭遇过类似的情况。“网上查询发现快递已经被签收,但我并未收到,联系卖家,卖家与快递公司联系后告知,快递员当天来不及派送,先作了签收,第二天再进行派送。”王女士说,当时她十分着急,担心快递丢失,得知情况后有点生气,认为快递员应与客户先联系,之后再进行操作。
  
  如今,对于许先生、王女士这样白天不在家的上班族而言,包裹一般会被快递员投放到智能快递柜或寄放到物管、门卫室、便利店等地。“货物一旦放进智能快递柜,或是寄放到物管,物流跟踪信息会提示‘已签收’,但实际上我并没有当面签收验货。”近日,家住北京某小区的林某为此颇为困扰。
  
  8月29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发布消息称,自8月11日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快递新规)征集意见以来,共收到修改意见292条。其中,快递延误、丢失、损毁、保价、签收类问题意见占27.1%,而位列第五的签收问题,共22条意见,占比7.5%。
  
  包裹丢失短少频发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每一次签收都是一份契约。如果不经个人同意就改变投递方式,等于单方修改了契约。收件人自己都不知道是谁帮忙签收了快递,这可能存在安全保障问题。
  
  事实上,快递“被签收”后又丢失短少的情况还很常见。
  
  据媒体报道,在经常使用智能快递柜的用户中,有的用户接到智能快递柜短信通知,称快递已经放入快递柜中。但在次日拿着取件码扫码后,系统却提示快递柜发生故障,无法使用。该用户立即拨打客服电话询问情况并报修,客服回应称,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该快递柜已经被另一家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打开,并盗走,随后还将快递柜设置为故障模式,致使快递柜无法打开。
  
  选择委托小区门口便利店代收快递的用户也遇到过快递丢失的情况发生,甚至还为此发生争执。对此,便利店也很无奈:“我们只是为了方便小区居民,代收快递每件只收1元,如果为此还要赔偿丢件的损失,有点得不偿失。”
  
  声音
  
  究竟是谁签收的?

  
  为什么快递会无缘无故的被签收?又是谁在签收?
  
  此前,有快递员解释:公司有规定,每天的快递有签收率,如果当天快递签收率不达标自己是要被罚款的,所以一般都会直接放在门卫或便利店,签收人直接写了门卫或店主的名字。
  
  另外,该快递员还表示:“送了这么多年快递,大体能够看出快递是什么,如果是很贵重的物品,当然一定要及时送达,但像衣服、食品这样的晚一天穿、晚一天吃不会有多大影响。如果送的快递真的丢了,自己会照价赔给客户的。“快递员送快递比较辛苦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快递送来没有任何信息提醒,快递员以快递物品的价值来判定是否及时送到收件人手中,太不合理了。”有消费者对快递员的行为表示不认同。
  
  收件人该向谁追责?
  
  “包裹出现问题,找卖家,卖家以已经正常收货为由拒绝赔偿;找门卫,人家又没收钱,没有保管义务;找快递小哥,他们总以‘我不知道,我只是送货的’为由搪塞过去。”因为虚假签收的事,很多人曾不止一次和大大小小的快递公司争论,但结果收效甚微。
  
  据悉,在快递行业内部,已经有相关部门接到用户投诉进行相关罚款的规定:快件丢失被发件公司投诉一件罚款500元。有的快递员为防止客户投诉,自己会照价赔给客户,但这在快递行业并未形成统一标准。“网络购物、快递送达是一种涉及三方甚至更多方的合同行为。理论上来说,消费者购物时与网络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而快递公司(快递员)是受网络商家委托履行货物送达义务者。”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表示,从合同关系来看,只有购物者收到快递包裹之时,才算合同关系履行完毕。那么,即使包裹在快递柜内或物管等处存放数日,如果消费者未收到短信通知或者未领取包裹,从法律上讲,合同关系仍然未履行完毕。由此产生的丢失短少等后果,不应由购物者承担,而应该由网络商家及其委托的快递公司承担。
  
  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快递新规就明确规定:“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另外,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不少消费者建议应规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入职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对有不法行为的快递从业人员应加大处罚力度,禁止其继续或再度从事快递业。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