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划分不是工伤认定前提

  
2017-02-09 10:16:59
     

事故责任划分不是工伤认定前提

该案入选最高法与央视推出的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例评选候选名单

近日,最高法与中央电视台联合推出的“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正式启动。记者从四类案件21个候选案例中发现了“交通事故成都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纠纷案”,这是三个候选行政案件之一,也是四川省唯一入选案例。

主办方的推荐理由是“本案的判决,对推动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将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2015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就面临着行政诉讼范围扩大、应诉案件数量激增、应诉能力不强等新情况,行政案件的审判关系着老百姓的基本行政权益,也促进着行政单位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据悉,本次活动的评选原则着重在“推动”两字,那么,成都这件“民告官”的案子是如何推动依法行政的?就此,记者从案件的一审法院成都市双流区法院获悉了相关情况。

基本案情

员工下班途中死亡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龚国辉系成都市新都香城中学员工。2014年3月19日23时40分左右,龚国辉驾驶电动二轮车下班行至新都区马超西路“小城故事”小区路口前,倒在停放于路口东右侧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内的川A0B800“丰田”小型轿车左后方。经路人报警,由120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0日死亡。

2014年4月14日,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出具了两份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无法确定二轮车与川A0B800轿车是否发生过接触。随后的4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因事发时为夜间、雨天,监控设施因光线较暗未能看到事故经过,无直接目击证人,致事发时龚国辉驾车倒地原因无法确定,致此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2016年2月5日,成都市人社局依据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决定对于本次事故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09-077号)。龚国辉之妻张利、子龚锐、父龚定松、母方学会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成都市双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交通事故无法定责 受害者是否属于工伤

从判决书可知,本案经历了2014年5月12日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和2016年1月18日重启认定两个阶段,耗时近两年。案件的焦点在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无法确定事故成因和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能否认定龚国辉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庭审中,成都市人社局认为,根据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该局查明的事实能证明龚国辉死亡并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龚国辉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官认为该条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但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但未提供其决定正确合法的依据,即承担提供龚国辉在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证据依据的举证责任。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龚国辉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6年8月5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宣判后,成都市人社局不服,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都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选活动主办方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本案的判决,对推动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四川省人社厅公开的权力清单中第66条即是行政确认类的工伤认定,且只有市级部门才具备该行政权力。去年9月19日,最高法院发布69号指导案例——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同样是工伤认定案件,该案的焦点一是《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二是《中止通知》是否应当予以撤销。最终乐山市人社局败诉,撤销《中止通知》。如今,“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公正的司法审判让老百姓从中享受到了依法行政所带来的切实成果,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