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斩断刷单灰色利益链?

  
2016-12-23 09:31:17
     

刷单泛滥,炒信用行为愈演愈烈的今天,你还敢相信网店的商品销量和评价吗?

不仅是消费者,对于电商来说,刷单的存在也让他们头疼不已。日前,阿里巴巴集团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正式递交起诉书,状告刷单平台“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索赔标的216万元人民币。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状告刷单平台案,诉状递交当天已获法院立案。

面对愈演愈烈的刷单乱象,12月19日报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规定电商不得刷好评或删差评,违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如果《草案》审议通过,惩治刷单将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但要真正触其痛处,专家、律师认为还是要对其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多管齐下的方式,形成合力,对情节严重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

违法成本低刷单屡打不绝

近年来,随着刷单行为的猖獗,各方也开始在线上、线下展开打击。

2016年6月,重庆破获一特大刷单诈骗案,案值超过2000万元,受害人遍布全国。2016年10月,河南工商管理局打掉截至目前全国最大的刷单团伙。同月,浙江查获四家刷单平台,涉案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涉案商家1.86万家。

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也在线上开展打击炒信用的专项活动。京东组建了独立于业务部门之外的反虚假交易运营团队,针对系统识别和人工举报的刷单行为进行核实和惩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反作弊识别系统”。今年10月25日,七部委携手阿里、腾讯及滴滴出行等八家互联网公司成立了反炒信联盟。但“傻推网”仍然在反炒信联盟眼皮底下,轻松组织非法刷单牟利达216万元之巨。

由此可见,虽然目前的打击渠道不少,但行业乱象依旧存在。

有学者表示,刷单屡打不绝,究其原因,还在于违法成本过低,不但无以形成威慑和警示作用,反倒成为一种纵容。目前,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组织刷单者进行行政处罚,但20万元以内的行政罚款相较于动辄几百万元的刷单非法利益显得不痛不痒。“傻推网组织刷单非法牟利200多万元,而在现有法律下只被处以10万元左右的行政罚款,可以说毫发无损。”阿里平台治理部相关负责人向媒体强调。

◎声音

刷单冲击互联网商业生态

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刷单平台不断低价雇刷手恶意刷单,在获得高额不法所得的同时还形成了一股不可小觑的网络“恶势力”,甚至开始以电商行业“垄断者”“主宰者”自居,打乱整个互联网商业生态。“刷单找死、不刷等死”。在曝光度决定购买行为的商业模式下,花钱刷单的商家靠刷来的高销量、高评价获得高额的利润,诚信经营的商家失去了公平交易的机会,而电商平台则将面临消费者的质疑,信誉受损。长此以往,市场将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混乱的市场秩序必将造成多输局面。

而刷单更长远的危害,则在于对大数据积累质量的损害。眼下征信在社会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它已成为植入信贷及很多商业服务肌体的“芯片”,我国征信体系也正在建立。可刷单就是以造假方式,破坏以真实性为生命的征信数据。

◎背景

刷单的灰色利益链

所谓刷单,就是商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通过获取虚假的销量以及好评吸引顾客,进而获取利润。假扮顾客的叫刷手。组织刷手进行刷单的网络平台即刷单平台。

因为刷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自由,刷单门槛低,不需要任何身份证明,且能够将闲暇时间利用起来赚些外快,人们趋之若鹜。特别是一些大学生,通过当刷手挣取零花钱。

对商家而言,网店的销量、评价及信用等级,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的重要参照。商家为了最大限度地牟取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提高自己网店的销量与信用等级,刷单则成为网店抢夺眼球与买家的最快“捷径”。

而刷单平台则利用商家、刷手的利益需求,从中赚取手续费和会费。以此次被告上法庭的傻推网为例,其手续费按照商家支付给“刷手”佣金的20%收取;会费按照月费268元、年费1980元由商家支付。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间在傻推网发布刷单任务的淘宝网、天猫网商家有3001家,涉及的刷单金额有2639.83万元,违法所得36万元。

至此,商家、刷手以刷单平台为桥梁,共同形成了寄生于蓬勃发展的电商行业的灰色利益链。

◎观点

专家:形成合力多管齐下

“要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溯和民事赔偿多管齐下的方式,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韩旭说,刷单行为首先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外,刷单平台组织刷单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关规定,一旦给相关电商平台造成经济损失,商家与刷单平台则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话,刷单平台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草案》的出台将标志着国家开始以法律形式保证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管理,将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促进电商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律师:刷单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3年9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刷单平台明知是虚假交易信息而提供有偿刷单信息发布服务,属于未经国家许可,通过互联网有偿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刚认为,根据《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刷单平台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发布网络虚假刷单中的交易及评价信息,其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张志刚提出,今后应当采取更加强硬的手段对电商市场进行规范,建立针对恶意刷单平台及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与非法经营罪刑事执法联动机制,在加大行政查处惩罚力度的同时,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入刑标准的案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罪的打击范围,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