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须找准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平衡点

  
2016-11-16 14:38:38
     

我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施行至今,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争论不断。今年两会期间,建议修法的声音不绝于耳,财政部负责人就称,“对于企业和雇员,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不少来自企业界的代表委员认为,这一法律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对企业发展明显不利。也有专家认为,修法建议者以及立法者须持公正的立场,不能被某些企业界意见所左右。

近年来,呼吁修改现行劳动合同法声音越来越高,认为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一份报告称,“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有专家指出,需要提醒的是,此次修法要警惕被企业牵着鼻子走,修改完善关键在于找准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平衡点,立法过程应该让双方充分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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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出台有特殊的历史背景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条的出台有着比较特殊的历史背景,2008年的时候,我国经济还处于一个明显的上升期,但是劳动关系的状况比较恶劣,出现了诸如黑砖窑和大量沿海地区血汗工厂之类的事件,激发了公众对这方面问题的重视,这个时候就有许多人大代表提出一些议案,建议保护劳动者。同时,由于当时国有企业转制的局面在当时基本已经稳定,在这个背景下酝酿产生了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执行之后,有些企业选择执行法律,还有的企业则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这一条款,比较常见的是采用劳务派遣或是外包,避免与员工签订直接的劳动关系。招收“短期工”正在成为东南沿海越来越普遍的用工方式,由于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但社保福利的成本过高,企业采用“短期工”方式既招到了工人,又合法地规避了劳动法规在社保方面的要求。

有专家指出,“短工化”不利于劳动技能的培养,作为技能培训主体的企业担忧培训完员工就跳槽了,都不愿意在这方面付出成本。中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若难以通过职业群体来进行稳定,后果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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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焦点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意味着大量企业职工在工作两三年后,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些企业界人士表示,根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门槛”过高,几乎所有法定条件都是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轻微违反规定、犯小错,即使屡次出现,企业都很难主动开除员工,如开除需予以一定经济补偿。

有劳动法专家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最常见的用工形式,真正问题不是合同本身,而是解雇门槛太高,我国采用的是法定事由,很多用人单位觉得,除了劳动者有过错或者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就只剩下不能胜任这条路了,这个出口太窄,“解雇保护制度”造成企业困扰。

有业内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如国企、外企等比较守法的企业劳动力成本急升,国有僵尸企业无法裁员,近来外企也开始向东南亚转移,而私营企业却通过以各种“变通”方式规避了法律,在市场中赢得了竞争优势。

有专家建议,小微企业可以使用更加灵活的用工方式,大型企业或者国企,就应该多承担雇主责任,企业和雇员之间其实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解决方式,比如双方协商解雇数量、或者降薪数额,通过这种方式来帮助企业度过难关,而不是采取一拍两散的方式。

◎观点

企业和劳动者权益都需要完善

此次修法的建议主要来源于企业。无论是企业界代表为了自己利益呼吁修法,还是有关方面替企业呼吁修法,都是一种正常现象。现行劳动合同法倾斜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基于过去劳资双方地位极不平等考虑,但如果今天仍是企业处于强势地位,那即使修法调整法律天平倾斜度,也要适当倾斜于劳动者,因法律保护弱者是应有之义。

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企业界对此意见最多,似乎压力全在企业这边,但实际情况是,即使劳资双方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变相辞退员工的方式仍然多种多样。而且,不少企业还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行劳动合同法也确实给了个别员工“劳动碰瓷”的机会。如去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有部分劳动者过度维权,诉求不切实际,甚至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优势恶意起诉,这必然造成企业成本增加。

目前,建议修法主要来自企业界意见,劳动者如何看待现行劳动合同法声音却很少,劳动法规的完善关键在于找准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平衡点,也就是既需要深入摸底企业,也需要广泛调查职工,让双方充分表达意见。

本期作者 晓武 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