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兰楠
●动态管理采取自查、日常督查和复核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级主管部门对工作滑坡,有投诉、有举报的重点抽查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直接“撤牌”
我省现有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21个,省级、法治示范乡镇(街道)30个,省级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49个……评上了省级示范单位就可以一劳永逸、高枕无忧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日前,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印发《四川省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决定对我省的省级法治示范单位采取动态管理,复核不合格“黄牌”整改,严重者“红牌”出局,撤销荣誉称号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办法》明确,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出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等六种情况,直接撤销称号。
哪些情况亮“黄牌”?
《办法》明确当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省级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出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执行不到位的;司法权运行不规范,司法为民机制不健全,司法领域改革推进不力的;基层社会治理推进不力,效果较差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不力的;领导组织、经费保障不到位的;其他与示范创建标准不符的等六种情形之一时应当限期整改。
当省级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出现常态化学法用法制度未落实的;未依法决策或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不力的;法治文化建设推进不力的;组织领导及经费保障不到位的;其他与示范创建标准不符的等六种情形之一时应当限期整改。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限期整改由所在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做出要求其限期整改的决定,整改期限为6个月。整改结果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验收。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按程序撤销其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称号。“当然,如果是省级主管部门发现存在应当限期整改情形的,可直接做出相关决定。”该负责人说。
哪些情况亮“红牌”?
同时,《办法》规定,当省级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出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统一引发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的;发生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发生其它与法治示范创建不符的事件或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等五种情形之一时直接撤销称号。而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则是在以上五种情形基础上增加一条“发生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超审限案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也直接撤销称号。
此外,省级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出现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因单位或工作人员违规执法导致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统一或行政执法不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出现其他与示范创建标准不符的事件或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等五种情形之一时直接撤销称号。
据悉,被撤销荣誉称号的,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已获命名标识牌,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收回,并交省级主管部门封存。
动态管理如何管?
哪些要亮“红黄牌”的“硬杠杠”画好了,那谁来当裁判?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是实施《办法》的省级主管部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每两年开展一次统一的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命名授牌。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被命名授牌后,由市(州)依法治市(州)办、市(州)司法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等情况,并作为重点跟踪和复核的主要依据。
据介绍,动态管理将采取自查、日常督查和复核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按照省级法治示范创建标准,每半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各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督查。省级主管部门则在各市(州)督查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地抽查,对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工作滑坡,有投诉、有举报的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