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2016-12-21 10:21:12
     

各地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本报记者开永丽

以前,党政领导班子述职较少涉及社会治安问题,现在,中央《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下称《规定》)和《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均要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实施办法》)。为了便于《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12月16日,省综治办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实施办法》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在落实中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以条款方式逐条细化。

其中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履行五方面职责:

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充分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督促检查。

建立健全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总结经验更直面问题

在此前的2月27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我省下发的该《实施办法》的框架结构与中央《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分为总则、责任内容、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附则共五个部分,共计24条。“《实施办法》深入总结吸收了近年来我省综治工作的亮点特色,直面政法综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细化中央《规定》有关条款,使《实施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省综治办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实施办法》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特别是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追责方式进行了细化、深化和具体化。

此前,四川综治领导责任制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始终坚持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综治办牵头,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五部门组成固定的五部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综治领导责任制有关奖励、惩处等重大问题。实践证明,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设置科学,运转顺利,体现了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务实严谨,收到了良好效果。本次《实施办法》吸收了这个做法,是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经验总结。此外,对党委政府通报表扬制度、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等做法,《实施办法》均予以借鉴吸收。

结合四川综治工作实际,《实施办法》增加了有关内容,是近年来我省推进综治有关工作的全景式反映。例如,规定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在推荐参加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评选时,应当给予优先考虑,这也是对受到全省表彰的充分肯定,具有科学性,也具有可操作性。又如,增加了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追责内容。

细化完善追责程序

《实施办法》对综治领导责任的追责程序进行了细化完善,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严格一票否决审批及实施程序。一票否决是综治领导责任制问责中对单位处理最严厉的一种方式。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程序体现了五部门共同行使审批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抄送的特点。

完善了整改验收程序。对实施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被通报、约谈地区、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经作出决定的部门评估是否完成整改目标,程序上更完善。分别明确了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整改验收程序,根据处理轻重,整改验收程序更为严格。其中,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整改验收还要由综治委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验收,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起草过程

据省综治办该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的起草经历了以下过程:

●2014年10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2016年1月11日 中央深改组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

●2016年2月2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

●2016年3月10日 省委书记王东明批示,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实施办法”。省委深改组就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做出安排并列入审议计划。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牵头会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入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内江、宜宾9个市(州)开展专题调研,起草《实施办法》。初稿完成后,会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专题讨论修改,并书面征求了21个市(州)综治委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经省委政法委研究后报省委深改组。

●2016年9月14日 省委深改组第15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实施办法》。随后,《实施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6年11月1日 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实施办法》。

●2016年12月1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