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误解”的理解与适用

  
2016-12-12 17:13:01
     

李涛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使合同严重背离了其真实意思,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合同,笔者有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 对“重大误解”的认识

通过开篇释义,笔者认为,误解合同的重要事项需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合同性质对合同的履行有着关键性作用,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的认识决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实现,若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本质或属性认识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如将镀金误认为纯金,出租误认为出卖。但是,若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风险,则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二) 对当事人特性身份的误解

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特别是在以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信贷;或在以感情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等方面,这些对当事人的误解则属于重大误解。而在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者造成损失或较大损失,则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三) 对标的物性质、质量、价值、数量的误解

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要区别于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标的物的性质主要指标的物的品种,对其理解错误,则会使合同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分两方面,一是本方的认识错误,则不能构成重大误解,若是对方对标的物的标注错误,则个案审理中可按重大误解处理;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要基于对其本质或性质产生误解,若无此前提,只是当事人对标的物价值的判断错误,则不能构成重大误解;一般而言,对合同数量产生错误认识,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在个案处理中,要结合订立合同时的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二、“重大误解”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是一种诉权,能否撤销或变更,由法官综合考虑。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在于合同是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可见,法律侧重保护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

对“重大误解”的运用

(一) 加强处理“重大误解”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在个案审理中,权利人只主张合同变更的,法院不能依职权予以撤销;而权利人请求撤销合同时,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而言,应当慎重,只有在先考虑变更合同仍不能消除重大误解的前提下,才应当适用撤销。

(二) 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在多数合同中,合同撤销关系到第三人利益。个案审理中,要区别考虑是恶意第三人还是善意第三人,他们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知晓原合同可撤销,并以该合同关系为基础与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产生另一个法律关系。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对撤销权人在撤销合同后对其返还请求权给予一定限制。

(三) 明确赔偿责任

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在审理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个案中,务必理清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或大或小的过错,并要依其过错的大小确定对另一方损失的承担,使他方财产在合同撤销后尽量归于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作者单位: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