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砍伐楠木 邻水县法院发布4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06-07 11:21:57
     

仇雪敏 吴琼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为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功能,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共同践行绿色低碳高质量的发展理念,6月7日,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邻水法院发布4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何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邻水县鼎屏镇牌坊村5组雷家湾开采砂岩、制作条石出售牟利,共计开采砂岩体积为6392.66立方米,开采资源量1.47万吨,价值698375.22元。公益诉讼起诉人邻水县检察院与被告人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何某某支付矿业资源损失费698375.22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当地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

林某某等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将邻水县某村有楠木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人代某。代某联系该组时任队长被告人曾某某,提出购买楠木,曾某某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后表示同意,同时帮忙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审批手续。林某某与村民达成购树协议后,联系被告人梅某某带人伐树。至2021年5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等共计砍伐楠木44株,挖出树兜21颗。经鉴定,被伐树木均为天然野生起源的楠木;材积31.075立方米,活立木蓄积55.524立方米,市场价值13833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四被告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等情节,最终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了缓刑。

典型意义

保护国家珍贵野生植物,不仅避免其基因、文化和科学价值遭到丧失,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措施。本案是邻水县域内发生的首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审理时,综合考虑了四被告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作出缓刑+罚金方式让其承担责任,做到了刑事制裁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达到了变“毁林人”为“造林人”的恢复性司法效果,以能动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3

魏某某、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李某在邻水县御临河龙安镇河堰村段、牟家镇向阳村段、城南镇安丰村段、城北镇长安村河段等禁捕水域,多次使用电瓶、升压器等电鱼工具电鱼。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233尾,重16.2976千克。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经营的店铺内查获二被告人未售出的非法捕捞的鲤鱼、鲫鱼共计104尾,重60.60 千克。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已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邻水县检察院就生态修复赔偿达成分期支付调解协议并支付部分生态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李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捕区内,多次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扣押的捕鱼工具以及渔获物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了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根据《关于邻水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邻水县境内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支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邻水县境内大洪河、御临河及其支流、河沟、溪流等一切自然形成的水域属于禁捕范围(县政府规划养殖区除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久禁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至2029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县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活动。还规定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本案中,二被告人出于卖鱼创收的目的,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违反禁渔规定,造成有关水域的生态循环系统受到破坏,情节较为严重。法院对二被告人违法行为的惩治,有助于震慑潜在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对保护鱼类资源、维护生态系统有积极意义。

案例4

余某甲等犯非法狩猎罪、盗窃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余某甲在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堰耳村4组三条沟处布设电网捕猎野生动物,捕获野猪1头、小麂1只。2021年12月25日,被告人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在四川省邻水县御临镇礞石村2组红家坡高坎处,布设电网捕猎野生动物,猎获了被害人郑某某养殖的跑山猪2头,将该跑山猪带回余某甲家中宰杀分肉。2022年1月9日至10日,被告人余某甲、王某甲、余某乙及王某(不起诉)在四川省邻水县御临镇礞石村2组红家坡高坎处布设电网捕猎野生动物。被告人余某甲于2022年6月17日主动赔偿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500元。被告人余某甲、王某甲主动退赔被害人郑某某物质损失费243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余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余某乙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保护野生动物,各级政府会根据自然规律、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以及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况设置禁猎期和禁猎区。根据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禁止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禁猎区为邻水县行政区域,禁猎期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案中,四被告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捕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伤害,法院对四被告人依法进行严惩,有利于遏制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目录

1.何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

2.林某某等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

3.魏某某、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4.余某甲等犯非法狩猎罪、盗窃罪一案

 

 

 

编辑:谢梦吟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