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丨是借贷还是合伙?用证据说话

  
2023-06-07 09:35:24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通过引导当事人举证,层层揭开借款纠纷真相,积极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一起借款纠纷就此落下帷幕。

据了解,王某某与杨某某是同学关系。2016年6月、7月王某某通过银行向杨某某转账4万元、11万元。6年多后,王某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上法庭,称杨某某向其借款15万元,借款后仅偿还1.5万元,尚欠13.5万元,要求杨某某偿还。杨某某到大竹县法院东柳法庭领取诉讼文书时称王某某的转账是双方合伙投资超市的投资款,王某某是隐名投资人,因是同学关系,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标的不大分歧大,还原案件真实情况才能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开庭前,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交换了意见,但仍各执一词,未能促成和解。

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即王某某给杨某某转款用途是什么进行举证、质证,但因时隔多年,除杨某某提供的2019年2月2日的转账详情中有超市分红的转款说明外,无其他证据证明转款用途,尚不足以证实双方是合伙投资关系。对此,法庭没有根据现有证据一判了之,而是根据庭审情况,要求杨某某补充提供超市的账册,引导当事人收集提供有可能存在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

法庭组织当事人对补充的证据质证后,对证据进行了分析认定事实:2016年杨某某与他人合伙筹备投资某超市,2016年6月某日王某某转账给杨某某4万元,杨某某于当日转款给超市合伙人罗某某8万元。2016年7月某日,王某某转账给杨某某11万元,转账交易详情是超市投资尾款。杨某某收到后,分两次向超市合伙人罗某某转款共22万元。2017年1月26日杨某某与超市合伙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杨某某投资超市的投资款30万元,出资比例为11%,各合伙人出资于2017年1月1日以前交齐,按投资占比分配当期盈余等。2018年2月14日超市分红,杨某某分得3万元,翌日,杨某某转给王某某1.5万元,2019年2月1日杨某某超市分红2万元,翌日,杨某某转给王某某1万元,转账详情载明是超市分红。

承办法官再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明确,根据当事人转账的金额、时间节点,结合部分转款交易详情载明的转款用途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王某某转账给杨某某15万元是合伙经营超市的投资款而不是借款。

最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前提,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务必提高证据意识,并妥善保管证据,在产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献蜀)

编辑:谢梦吟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