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23-06-06 10:14:09
     

为了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检察公益诉讼就是人民检察院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该院将根据举报的案件线索价值、性质、影响以及案件办理为国家挽回的经济损失数额、获赔的经济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的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为1000元-3000元,有重大贡献的,奖金最高可达5000元。

(凉检宣)

附件: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州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具体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军人名誉、荣誉,安全生产,侵害妇女权益等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农产品质量安全、电信网络诈骗、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辖区内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举报内容具体明确,并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三)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立案或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

第四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员的奖励由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 根据举报的案件线索价值、性质、影响以及案件办理为国家挽回的经济损失数额、获赔的经济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的奖励金额,参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的,每件奖励1000-2000元;虽未提出检察建议但通过磋商等方式使公益得到有效维护,取得监督实效的,每件奖励1000-1500元;

(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每件奖励1500-3000元;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影响重大或者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线索,每件奖励5000元,并进行精神奖励,奖励方式为颁发奖状、证书等。

以上奖励以举报线索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办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三)举报内容已经被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内容已经被列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整改治理工作计划或已着手推进的;

(五)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

(六)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当手段获取线索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访举报

地址:凉山州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二)来信举报

收信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三岔口东路401号

邮编:615000

收信人: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三)电话举报

检察服务热线:12309

举报热线:0834-6990220

(四)网络举报

1.登录“益心为公”云平台(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按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相应操作,也可手机下载“检察12309”APP或者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2.通过关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第九条 检察机关收到举报的案件线索后,经审查,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检察机关收到相关案件线索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调查。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线索,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后,提出奖励对象、金额初步意见,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决定。

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将检察机关的决定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人捏造、虚构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凉山州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编辑:谢梦吟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