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法院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系列活动

  
2023-06-05 20:58:18
     

行政庭 吴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6月5日,记者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近日,资阳全市法院组织干警开展了“六五世界环境日”系列活动。



6月5日,资阳中院组织干警开展“六五环境日”系列活动。活动现场,干警们精心准备了生态环境的宣传资料,向群众讲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老百姓不仅理解法律条文,而且理解法律精神,让人民群众更加直接地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违法严重后果。此外干警们还接受群众法律咨询,耐心向群众解答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6月1日,雁江区法院在市民广场参与开展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主题的世界环境日集中宣传活动。

法院干警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展板等形式,向群众宣传讲解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知识,呼吁群众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群众反馈的环保工作意见认真记录,对群众提出的噪音污染问题现场答疑,对群众密切相关的垃圾分类组织了有奖答题并颁发了奖品。


6月2日,安岳法院开展以“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主题的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系列活动。

安岳法院干警分别在生态文化广场和石羊场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设置咨询服务台、摆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现场宣传讲解等方式,重点向过往群众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成效,并宣传宣讲了《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吸引了众多群众的驻足。本次宣传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余人次。


6月5日,乐至县法院组织干警到乐至县陈毅广场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宣传活动。

在宣传活动现场,法院干警们拉起宣传横幅,设置咨询台,向来往群众发放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题手册以及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汇编手册等宣传资料,以《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为切入点,结合典型案例,耐心细致为现场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解疑答惑。同时积极宣传绿色环保小常识,号召群众从身边小事做起,提倡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节约和保护资源,共同履行环保责任,践行绿色生活。此次活动,共向现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10余次。


6月2日,乐至县法院召开环资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媒体界记者及相关县级部门介绍了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截至2023年5月,乐至法院共审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113件,审结113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57件,判决犯罪分子67人,判处罚金57万余元,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交付各类生态修复费34528.36元。

下一步,乐至法院将继续加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力量,加大生态保护宣传力度,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积极打造环资审判新名片。

6月5日,川渝毗邻地区五家法院在四川省安岳县召开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签署会。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联合签署《长江支流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和《川渝毗邻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法协作协议》。


五地法院将不断探索建立协同保护、立体保护、全方位保护制度,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将司法实践与环境保护深度融合,把“两山”理念传承导入环资审判中,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绿色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资阳中院集中调解两起生态破坏责任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为生态环境保护披上防护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一

资阳市某企业在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因生化池堵塞等原因,向外自然环境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悬浮物等浓度值,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允许排放的最高浓度标准,造成了周边生态环境污染。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造成了环境污染。经第三方公司核算,治理上述企业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支出的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为157163.54元。

案件二

廖某伟、罗某明利用廖某伟提供的气枪打猎斑鸠,非法捕杀斑鸠共计37只,意图食用,两人非法捕杀野生鸟类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平衡被打破。经鉴定,上述二人捕杀的鸟类为珠颈斑鸠,每只基本价值标准为300元,合计11100元。

  公益起诉人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就两起案件向法院起诉,要求生产经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过合议庭多次释法说里、组当事人织调解,上述企业深刻认识到其理应严格履行除污义务,却没有认真处理污染物,致使环境遭受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并自愿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生态修复费。二自然人被告也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主动提出愿意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通过释法明理,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修复受损环境的义务,再以调解协商处理案件,让当事人自愿及时地履行修复、赔偿责任,对环境的修复更加有效,是环境保护修复优先的成功实践。

编辑:王硼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