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发布,四川一例入选!

  
2023-06-05 20:21:0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6月5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运输槽车非法排放气化天然气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其中我省雅安市某索道公司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7日,四川雅安某索道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道公司)取得林业部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可采伐杂木)后,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范围内开展索道相关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2019年7月至11月间,该索道公司在建设客运、货运索道的过程中,雇用当地村民对索道线路范围进行清表砍伐,公司负责人林某辉明知客运索道支架旁及货运索道线路清表范围内的植物包括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珙桐,仍然指使当地村民砍伐所有树木,并就地掩埋或丢弃。经鉴定,本案共造成索道项目范围内40株珙桐被砍伐,当地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量化价值达94万余元。

2021年5月19日,荥经县公安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对龙苍沟镇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立案侦查,随后于2021年11月18日移送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遂于2022年7月18日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索道公司、负责人林某辉、民工胡某林、郑某祥、王某全、李某康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法院判令索道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根据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本案已不具备原址补种修复的条件,需进行异地、异种修复。故要求索道公司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荥经县兰家山生态破坏警示林教育基地,补种胸径12厘米的小叶桢楠51株,并按照要求管护3年,确保存活率达到80%以上,如不履行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万余元;并诉求该公司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量化价值共计94万余元。

2022年10月21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判决支持了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单位索道公司罚金10万元;林某辉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胡某林等4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不等,缓刑2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1000元不等。被告单位索道公司和被告人林某辉等5人当庭认罪服判,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赔偿款94万余元已全部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款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15000吨。

【典型意义】

案发地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是国内面积最大的野生珙桐连片分布地,具有重要的资源稀缺性和生物多样性价值。清表砍伐破坏了野生珙桐原生生态系统,直接导致森林固碳功能下降。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又以补种树木方式替代性修复森林资源,还探索以认购核证林业碳汇方式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以司法碳汇的“刚需”,有效推动森林固碳功能修复和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地落实。

编辑:徐雯夏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