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人员履职时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由居委会承担

  
2023-06-05 15:50:2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社区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是工作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和用人单位各承担部分责任?近日,邛崃市法院依法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肇事司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社区居委会承担,并判令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受害者各项损失。

2022年6月12日16时50分,邛崃某酒厂职工高某驾驶摩托车回厂的路上,与一辆同向行驶正准备右转弯的小汽车相撞。事故造成辆车受损,高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而驾驶小汽车的郭某系邛崃市孔明街道卧龙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事发时郭某正处于工作中。事故发生后,高某被被送往邛崃某骨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16天。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郭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高某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24383.01元,医院在高某出院时给出的医嘱及建议:伤肢禁负重至术后2至3月,定期复查,院外继续治疗等,并同时提出还要进行二次手术,手术费10000元。2022年12月5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高某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由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4月,高某将郭某、卧龙社区居委会以及小汽车投保所在保险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卧龙社区居委会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65576元。

庭审中,仨被告对事故发生经过和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法庭调查发现,高某就职于邛崃某酒厂,事故发生前六个月日平均收入为154.54元。且高某受伤后,用人单位仍为其发放了部分工资。

法院审理后,因郭某系卧龙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郭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卧龙社区居委会承担。由于保险公司辩称高某住院期间产生的自费药费用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且各方当事人对自费药扣除比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庭酌情确定,扣除比例为15%即3995.07元,由卧龙社区居委会承担。关于误工费,则根据医嘱并结合高某的伤情,和事故发生前六个月日平均收入,确定为9221.52元。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庭确定各方垫付款和案件受理费在本案中一并结算处理。随后,法院当庭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31788.32元;返还被告卧龙社区居委会垫付款331.94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刘力平表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误工费通常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结合伤情确定,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受害人提交受伤前半年的工资流水,根据工资流水计算出平均工资,但受伤后,用人单位仍对受害人发放了部分工资,应该予以扣减。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编辑:贾知若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