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开门杀”酿事故 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

  
2023-06-01 12:46:4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马路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并确定此次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员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某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某2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付。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李某某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11日,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H591M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郫都区文信路199号路段停车开车门时,导致刘某1驾驶车牌为川A5165Q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后川A5165Q又与赵某某驾驶的川AR192H号车擦挂,导致车辆受损,刘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瞬间,刘某1与川AR192H号车有直接身体接触。

事故发生后刘某1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李某某所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车在被告某1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200万元,赵某某驾驶车辆在某2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后,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某1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赵某某驾驶车辆在某2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某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事故时,刘某1与赵某某驾驶的川AR192H号车有直接身体接触,赵某某虽无责,某2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付。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李某某承担。

典型意义

“小疏忽”会引发大灾祸,“开门杀”并非“无心之过”,不管是驾驶人、乘客,停车、下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仔细观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另外,行经路旁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同样要具备安全防范意识,一定要保持一定的横向距离,降低速度,防范车门忽然打开。本案在普及法律的同时,对社会公众文明停车下车、树立安全意识具有引导作用。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