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意出现意外 谁担责?

  
2026-01-06 17:42:19
     

案例1

帮忙挪车不慎带倒防撞钢致他人受伤

法院:被帮工人担责九成

无偿帮忙挪车,车辆拖拽月台角钢发生位移,作业工人被绊倒并受伤。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一起物流产业园内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虽事故非发生于公共道路,但可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并判决由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主要赔付责任,园区管理方因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承担次要责任。

2024年5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某产业园区内,原告翟某正在进行卸货作业。其间,安岳县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岳某物流公司)的员工将公司名下货车停靠月台后离开。因其它车辆需卸货,安岳某物流公司员工遂请同样在园区内的叶某帮忙挪车。

叶某在启动车辆时,车辆尾部已卡住月台部分防撞角钢。车辆行进中,被拖拽的角钢发生位移,绊住了正在附近作业的翟某。翟某在试图用手清除脚下障碍物时,右手手指被角钢压伤,导致多指损伤、骨折,随即被送医治疗。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事故性质与责任划分。关于事故性质,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货运仓库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付。龙泉驿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可参照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关于责任划分,法院指出,根据现场视频及调查,事发前防撞角钢已处于松动状态。安岳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停车及请人挪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负主要责任;叶某无偿帮忙挪车,属义务帮工,其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启动车辆,但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应由被帮工人即安岳某物流公司承担;翟某对因车辆前进带动防撞角钢位移动导致其脚下失去平衡的情况不可预见,在此情况下尝试用手清除障碍物以保持身体平衡的处理方式符合常理,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认定,四川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管理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园区的实际管理方,对月台设施维护不及时,存在过错,且未能提供事故完整监控视频,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由安岳某物流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供应链管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翟某自身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案例2

无偿帮邻居砍树摔致一级伤残

法院:被帮工人担责七成

邻里亲朋间无偿的互帮互助是古今常有之事,但如果在帮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龙潭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件案件。

2025年2月,因自家树木需要砍伐,习某招呼邻居唐某、魏某等4人无偿帮其砍树,唐某等4人欣然允诺。然而,在砍伐树木的过程中,唐某不慎从山坡上摔下,致颈椎骨折,四肢瘫痪,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唐某一纸诉状将习某诉至法院,要求习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砍伐树木过程中,因树木倾倒导致唐某从高处跌落受伤,本案系典型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唐某作为义务帮工人,其行为本质是基于善良风俗和邻里友情,体现了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传统美德,法律鼓励和保护公民之间的善意帮助行为。对于被帮工人而言,应当对帮工人的善意心怀感激,对其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并在其受伤后积极履行法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习某作为被帮工人及活动组织者,对帮工活动的安全性负有主要保障义务,其未提供充分安全防护措施,未合理规划作业流程,对砍伐树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预见不足,存在主要过错。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一定的砍树经验,其对自身安全注意不足,对树木倾倒风险预见不足,在树木倾倒时未能及时避险,亦存在次要过错。

结合案情,法院酌定双方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判决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

如果在无偿帮忙中受伤,责任如何划分?损失谁承担?承办法官表示,司法实践可能在小心平衡责任与情谊的天平,但善意施惠更应强化风险意识,无报酬不等于无责任。互助的初心需要妥善守护,而守护的关键,在于每个人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起应有的责任。(芶乘 蓝家禄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案例3

帮村民牵拉水管“误伤”公共设施

法院:以维修恢复替代金钱赔偿

当公益善举“误伤”公共设施,如何让担当不寒心,让损失不悬空?近日,天全县法院始阳法庭探索调解工作方法,采用“维修恢复”替代“金钱赔偿”的方式,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调解了一起因公益善举行为导致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损坏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某为始阳镇某村村民小组组长。2025年8月,王某某在无偿为村民牵拉水管途中,因操作不当致使天全县新场镇某村集体所有的路边亭子和路灯损坏。被损坏的亭子及路灯等设施系天全县新场镇某村村委会为响应县乡村旅游环线投资打造。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天全县新场镇某村村委会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财产损失1495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会同村委会工作人员及王某某本人到场,就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天全县新场镇某村村委会希望王某某支付赔偿款,以便重新购买路灯和亭子,尽快恢复设施原貌,保证乡村旅游不受影响。王某某认可其不小心损坏亭子和路灯,但系在无偿、义务为本村村民牵拉水管过程中无意造成上述后果,本人无经济能力承担全额赔偿。

充分听取各方诉求后,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双重角度耐心释法:一方面,王某某作为侵权人确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王某某的“侵权行为”又是其秉持为村民无偿公益服务的敬业与友善之举,其行为不应当被全面否定。同时,被损坏的亭子和路灯是天全县乡村旅游环线重要的基础设施,如不能及时修复将影响当地乡村旅游发展。综合以上因素,法官提出以“维修恢复”替代“金钱赔偿”。经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王某某于2026年2月10日前安装路灯一根,亭子用塑钢材料重新搭建,搭建面积以原址为准,并且确保无安全隐患。

法院创新采用“维修恢复”代替“金钱赔偿”的调解方案,使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得以尽快修复,有力促进当地乡村旅游发展,又兼顾对公益善举的正面激励,弘扬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