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970万元,有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清晰证据链却让法官生疑——完美案件现形记

  
2023-08-01 10:44:05
     

张旭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老师,你分到了一个大案!”去立案庭领取完卷宗的法官助理小高走进邹宇的办公室。“有多大?”“标的额近2000万元,原告都80多岁了,好有钱!”2019年5月,富顺县法院法官邹宇接到助理小高送来的卷宗时,心里咯噔一下,标的额近2000万元的案件在富顺县法院辖区范围内可不多,何况原告还这么大年龄,于是赶紧查阅卷宗。

    案件的原告为自然人席某某,被告为某公司。在诉状上,原告将事件的来龙去脉表述得一清二楚,包括借款约定的利息、还款时间、总金额数目等,同时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条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

    该案事实十分清楚,证据链环环相扣,案情陈述条理清晰,可如此“完美”的案件让邹宇心中甚是疑惑。

    公司吊销为何向老人借款1970万元

    据悉,起诉状载明的金额为1970万元,原告席某某年过八旬,她有能力将民间借贷本金、期限、利率、交付方式甚至指定账户信息都约定得如此明明白白吗?

    邹宇仔细查看1970万元的转账记录,发现这笔款项是在4天之内完成支付的,在短时间内能实现庞大的资金流动,席某某是自身财力雄厚还是另有“高人”?经查,原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其在出借款项之前和之后余额均在300元以下,恰恰是在出借款项的那几天,总是先有大额款项进账,然后再转账到指定账户,说明原告可能并不具备资金出借能力。

    除了原告身上的重重疑点外,被告也引起了邹宇的注意。

    借款方系公司,所借款项却并非由公司账户收取,而是指定了自然人李某的账户收取,这不符合公司财务管理的一般规定。于是,邹宇对被告公司基本情况进行了查询,该公司经营状态一栏显示“吊销未注销”。这一发现让邹宇更加怀疑,公司吊销说明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公司还借这么大笔钱来做什么呢?

    以上种种疑点显示,该案“完美”证据背后,可能另有真相。

    来回转账5人4天形成虚假流水

    经进一步查证,该公司涉诉案件好几十件,并且基本已进入执行阶段。

    “本案会不会是串通型虚假诉讼?席某某背后的人想拿到胜诉判决,从而参与被告公司相关财产执行分配?”怀疑的种子就这样在邹宇心里生根发芽。

    通过办案系统查询关联案件,邹宇发现本院在2018年11月12日曾受理过席某某起诉广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目前已生效且已进入执行阶段,该起案件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谭某,恰与本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的一人名相同。发现更多关联后,邹宇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加大了调查取证力度,希望通过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蛛丝马迹。

    邹宇随后对原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出现过的人员银行账号进行分析整理,有针对性地调取相关人员阶段性银行交易明细,制作出交易走账图。

    走账图显示,2019年3月5日至3月8日期间,席某某、刘某、谭某、王某甲、李某账户之间不断来回转账,形成刘某、谭某、王某甲账户向原告席某某账户转账共计1970万元,席某某向被告指定收款的李某账户转账共计1970万元交易记录,而收款人李某账户上的款项又最终全部转回刘某、谭某账户,如此便形成了交易闭环。

    毫无疑问,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民间借贷基本要件,在本案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交付出借资金的银行转账,其实是相关人员银行账户之间来回转账,从而故意形成“借款”流水,并非真实的履约行为。至此,虚假诉讼的真相开始浮出水面。

    几日后,邹宇前往原告家里了解情况。席某某承认,钱不是她出借的,只是使用她的名义,借钱的事都是儿子刘某在办,对钱从何而来、借给谁、具体借了多少等都不清楚。同时,邹宇从中得到一个重要信息,席某某儿子刘某所在的公司就是被告公司,这就更加印证之前邹宇的怀疑:双方可能是串通一气,进行虚假诉讼。

    事情败露原告可以撤诉了事吗?

    更值得怀疑的是,就在邹宇去席某某家中查证后不久,她收到了原告的撤诉申请书。鉴于掌握的线索,已基本能够判断本案就是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邹宇认为,如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会让当事人觉得违法没有成本,不仅扰乱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于是,邹宇依法提起四类案件监督,并向领导汇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

    邹宇和法官助理前往重庆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当地法院调查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出资者(股东)情况、董事监事成员情况,核实被告是否进入破产清算,并对原告之子刘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进行询问,并责令参与过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汇报接受委托的情况。在取得更为详实的证据基础上,2019年7月,富顺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最终,富顺县法院依法判定该案属虚假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罚款,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